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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协发布项目自律经营和项目销售公示规范的通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认购阶段可收取一定金额的定金,但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款的5%,不能收取除定金外的首期款。

2.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委托装修服务行为的公示,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关于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政策的购房注意事项


附件:

关于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入学政策的购房注意事项

尊敬的客户:

教育设施是城市公共生活配套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销售过程中,部分展示与介绍可能涉及项目内或周边已有或规划中教育设施,为帮助您理解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政策的情况,并保障您的信息知情权,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学位”不属于市场商品,购房不等于“购学位”,购房人士适龄子女是否符合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条件,以当地教育部门当年公布的招生方案为准。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划片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不恒定性,不受楼盘的销售广告或销售承诺的影响,学区划分以属地镇(街道)教育部门当年公布的招生方案为准。

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录取顺序:按照先户籍生、再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顺序录取。其中,政策性借读生的学位由各镇(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普通借读生的招收名额视学位情况而定。

四、符合购房(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政策性借读条件的起始年级借读生,在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时,须提交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居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凡一切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购房证明(诸如认购书、未经书面备案的购房合同、收据发票等),均不能作为入学申请的依据。

五、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在有学位的情况下,可招收插班生。如果学校学位已满,该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插班生。插班生招收条件由各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位安排由镇(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六、招生政策如有变动,则按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政策执行,详询当地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

 购房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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