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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假期将至, 联程航班在第三国延误能否按照英国标准赔偿?
圣诞假期即将到来,很多莎粉可能早已筹划好自己的圣诞假期了吧。
不过,近日的低温天气加上大雪导致不少航班出现了延误、取消的情况,这可能会让很多莎粉的行程受到影响。
在英国,如果由于航空公司的失误或原因导致飞机出现延误、取消的情况,作为乘客,是有权利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的,赔偿的标准丽莎会在文末为大家介绍。
一般来说,欧盟和英国对航班延误的赔付标准是较高的,但通常也仅适用那些从欧盟国家/英国出发的航班或抵达欧盟国家/英国的航班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出现,如果乘坐的洲际航班需要在目的地国家进行转机,而转机时出现了延误,能否要求航空公司依据欧盟/英国的法律进行赔偿呢
今天,丽莎与大家分享的案件(flightright GmbH v American Airlines Inc)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那么最后这位乘客能否获得赔偿呢?

案件背景:
案件中的索赔人flightright GmbH(下称“FG公司”)是一家专门帮助乘客获取航班赔偿的一家公司,它经一名乘客的委托,要求对一次飞行中的延误进行索赔。
乘客在2018年7月25日从德国的斯特加特飞往美国的堪萨斯城,飞行路径如下:
  • 斯图加特-苏黎世(由瑞士国际航空运营)
  • 苏黎世-费城(由美国航空运营)
  • 费城-堪萨斯城(由美国航空运营)
由于乘客预定的是一张联程票,所有的航班都在一个预定号码之(同一张电子客票),这一预定号码也显示在乘客的登机牌之上。
前段的旅程都非常顺利,按照航班的计划如期运营,然而从费城飞往堪萨斯城的航班却足足延误了4个小时
这给乘客造成了很多不便,因此,他想要得到航空公司的赔付,于是他找到了FG公司。
这时,因延误产生的索赔权利已经转让给了FG公司,FG公司要求美国航空公司赔偿600欧元,在扣除相关的佣金后,其余的赔偿款会返还给乘客。

非欧洲航司和航班,能根据欧盟法律得到延误赔付吗?
根据欧盟第261/2004号《乘客权利条例》,第7条的规定:
  • 短途航班出现2小时延误(最多1500公里)可以获得250欧元的赔偿
  • 中距离航班3小时延误延误(在1500公里到3500公里之间)可以获得400欧元的赔偿
  • 长途航班4小时延误(超过3500公里)可以获得600欧元的赔偿
上述的条例适用于欧盟成员国领土内机场出发的乘客。
以这位乘客的实际情况来看,他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航班是没有延误的,而是在美国境内,由美国航空公司运营的美国国内航班出现了严重的延误,理论上说,他很难通过欧盟的法律要求美国航空公司在美国的运营航班对他进行赔付。
因此,在本案的一审当中,德国法院拒绝了FG公司的索赔请求,在随后的上诉中,德国斯特加特地区法院继续驳回了FG公司的诉讼,而驳回的理由正是因为最后延误的航班并非从欧盟成员国起飞的航班,因此欧盟第261/2004号《乘客权利条例》并不适用。

一审败诉、上诉驳回,FG公司来到联邦法院
尽管经历了两次败诉,但是FG公司并没有气馁,继续将案件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2022年10月6日,德国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在庭审的过程中,联邦法院提出了3个问题:
1.如果出票方将来自不同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联程航班合并为一个运输服务,向旅客收取该行程的总价,并为该行程出具一张电子客票,这是否可以定性为直达联程航班(direct connecting flight),还是说运营航空公司之间也需要有特定的法律关系?
2.在需要运营航空之间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由同一航空公司运营的两个连续的航班被出票方合并到一个预定中,这是否足以定性为直达联程航班?
3.如果问题 2 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欧盟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在瑞士机场登机,并飞往第三国的乘客呢
由于这3个问题是一步一步递进的,而最主要的问题其实可以理解为:联程航班共用一个电子客票的预定代码,是否算作为直达联程航班?

德国联邦法院做出裁定,澄清“联程航班”概念
在本案中,可以明显发现,乘客所乘坐的3个航班都是在一张电子客票上的,使用同一个预定代码,并且,从瑞士到费城,从费城到堪萨斯城都是由一家航空公司——美国航空所运营的。
由于最后一段航班(费城-堪萨斯城)出现了严重的延误,并且这一段航班的起飞地点不在欧盟境内,那么就需要明确,这两个航班到底能不能算作是一个联程航班呢?
欧盟第261/2004号《乘客权利条例》第2(h)条对最终目的地的定义,“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值机柜台出示的机票上的目的地,如果是直达联程航班,则为乘客最后一个航班的目的地
而在本案中,出票方将3个航班的机票签发在同一张电子客票之中,那么德国联邦法院认为,最后一个飞往堪萨斯城的航班属于联程航班的一部分,并且《乘客权利条例》中不要求运营航班的航空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归类为联程航班。
因此,上述的第一个问题被解决了,由于不要求航空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那么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也就无需回答了。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最后一个航班属于自欧洲出发的联程航班,因此仍受到欧盟立法的保护,因此FG公司是可以依据《乘客权利条例》向航空公司索赔的
FG公司的漫漫维权路终于在2年后画下了圆满的句号。
丽莎小结:
尽管这一案件发生在德国,但对于脱欧不久的英国仍具有借鉴意义,因为目前英国仍在执行欧盟《乘客权利条例》
本案中,德国联邦法院对联程航班的重新解释,其实是扩大了欧盟第261/2004号《乘客权利条例》的适用范围,让运营在第三国的联程航班同样受制于欧盟法律的框架之下。
如果日后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乘客完全可以有理由通过此次判决向航空公司发出索赔申请,甚至英国法院也会援引这一类的判决来考虑相关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联程航班都能够适用于本次的判决,重点是您在预定时航班是否同在一个电子客票之上:如果并非同一张电子客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那么出发地/目的地与欧洲无关的航班自然不会受到欧盟法律的保护。
比如,您从欧洲某城市出发,最后抵达的城市是中国某二线城市,两者之间没有直达航班,需要在中国某一线城市转机。那么如果两张机票在同一张电子客票上,最后出现了超过4小时的延误,那么是可以申请600欧元的补偿的。但是两张机票并没有在同一张电子客票中,而且从欧洲出发的航班也没有出现延误,就算转机航班出现了严重的延误,您无法依据欧洲的立法进行索赔。
其实在英国,延误的标准与欧盟是相同的,只不过因汇率的差别在金额上有所调整:
  • 短途航班出现2小时延误(最多1500公里)可以获得220英镑的赔偿
  • 中距离航班3小时延误延误(在1500公里到3500公里之间)可以获得350英镑的赔偿
  • 长途航班4小时延误(超过3500公里)可以获得520英镑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赔偿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延误,如果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比如恶劣的天气等,您不太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好的,关于“联程航班”的问题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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