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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区别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个普法问题,但最近老有法律人士来问这个问题,其实民法典上说的很清楚,也没多多大争议。从归属上看,土地经营权乃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源自国家倡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民法典肯定了这个倡议,产生了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是个传统的概念,大家都知道,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承包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村民才具有承包资格。而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是农民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后,再将该土地交给其他人从事农业经营,类似于二房东转租,经营权人不限于村民,任何人都可以去经营,和农户在承包期内签订流转经营合同即可,最好去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现在农户在三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林地之类的能到70年),可以将该土地交给他人打理(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都可),城里人可以到附近农村里去租块地,过过田园生活(顺便在农户的宅基地房子里设个居住权,弄套房子住住),如果就是士大夫般的写写田园诗之类的,花钱玩玩就可以,但要是想通过农业经营权来取得收益,那还是要慎重考虑的,人家专业农民都赚不了的钱,你没有相应技能还想躺着收钱?当然,集团化企业化的农业公司就另当别论了。

    最后附上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法条,以供参考。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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