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的“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从商业上看,这个所谓合伙人制度,并不复杂,就是创始人在被他人投资、股权被摊薄后,想借助上市时机,重拾自己的控制权。所谓文化,所谓长远发展,都只是一个借口,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股东想短期发展,职业经理人,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要长远发展,更何况,股东也没说要短期发展不要长远发展。创业者固然有自己的想法,但是遵守大股东的意思,是职业经理人的底线商业逻辑。
从法律上看,这个合伙人制度也不复杂。简单说就是要突破中国法律规定的“同股同权”的原则,强调自己作为原始创始人的特殊控制权(主要是董事会、股东会层面上的经营控制权)。
那么,这个制度,能否在上市方案里被通过?
在美国,这个问题还有得商量,美国的法律允许同股不同权。百度当初在美国上市,原则就是原始创始人相对后期入股者,有10倍的表决权,这将保证创始人李宏彦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重点在于股东的表决权而非分红权)。但在中国大陆和香港,都只接受“同股同权”的原则,所以,这个设计被香港证监机构拒绝。
那么阿里能否在美国上市?
理论上,这种“合伙人制度”的上市方案,更适合在美国上市,存在通过的可能性。
然而,由于支付宝事件,较多媒体报道:马云公然在未取得董事会及主要控股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把阿里的重要资产支付宝转给马云个人控制的内资企业,而马云辩护说是为了合法经营。所以,在美国投资者眼中,马云可能已被较多投资者打上了“违背股东意志、转移财富到自己口袋”的标签。想要在美国上市,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