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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技术总监涉嫌非法经营罪,码农也需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

技术高管专注技术,却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律师只能尽力做罪轻辩护。码农也需注意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注意防范法律风险,谨防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而不自知。

基本案情
01

王某在家人眼中一直是励志的典型。王某1999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利用业余时间钻研软件开发技术,最终在2003年成功转型,开始从事软件开发方面的工作。王某工作期间不忘努力学习,不仅专升本考取了某名牌大学,还通过了计算机系统架构设计师考试。2018年,王某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的岗位,年薪60万元,并有股权分红。王某工作的同时还在准备复旦大学电子信息硕士研究生考试,计划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后就离职继续深造。

王某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在2021年7月被打破。王某所在的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葛某等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捕,作为技术总监的王某也于同年8月份被该市公安局拘留。2021年10月份,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定张某、葛某和王某经预谋,成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王某带领技术人员李某、张某某、陈某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架设彩票销售网站,开发某博彩app软件,并设置自动采集国家体育彩票中奖号码功能。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公司招募数名销售人员(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成立销售团队,在未经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中心授权情况下,通过短视频平台、微信等方式吸引顾客从博彩APP上购买彩票,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元,违法所得1亿元。其中张某违法所得2100万元,葛某违法所得1000万元,王某违法所得80万元。

律师介入
02

王某的家人在得知王某被抓捕的消息后深感震惊和不解,不明白好好工作的技术总监王某怎么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情急之下,王某的家人寻求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周宇龙律师帮助。在接受家属的委托后,周宇龙律师多次会见王某,仔细查阅卷宗,与检察官反复沟通,确定了对王某的辩护方案。鉴于王某于2018年入职该公司,作为技术人员,和他人为公司开发、维护一款销售体育彩票的app,至2021年7月,王某作为技术总监一直只关心技术,未曾意识到公司有非法经营的行为。且公司有经授权的线下体育彩票门店,王某未曾怀疑过公司经营的违法性。周宇龙律师认为,针对王某的定罪和量刑问题都值得商榷。因王某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葛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王某是被欺骗加入公司的,而且王某和他人均只是公司的技术人员,也没有获得实际的分红,对王某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主体上不适格,对王某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非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合适。至于量刑方面,即使非要定罪处罚,也应比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进行适当的处罚。从量刑情节来看,王某在该案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且是初犯,有坦白情节,犯罪所得占比少,且均是工资固定收入并已依法纳税,实际并未获得分红等等。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周宇龙律师多次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给检察官,检察官多次讨论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观点,将王某的违法所得金额就低认定为80万元,并初步认定了王某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等情节。

律师感言
03

在法学界有一句话,“所有赚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太多公司想赚快钱,开始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层出不穷的诈骗公司和诈骗手段,各种非法线上平台、App花样百出。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技术人员,做IT行业的程序员,以为自己只是在写代码,可能不清楚自己已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如本案的王某,虽然拿着固定的工资,而且还有可观的分红,但有可能会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也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律师提醒广大技术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注意防范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必要时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防止踏上违法犯罪的邪路。

法律规定
04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案:华莉

编辑:李雨新

审核:曹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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