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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产买卖纠纷:房屋质量瑕疵,诉讼合法维权

买房置业是国人的传统,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投资买房。但房产领域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更新速度极快,消息滞后的购房人一不小心就会落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房产有关纠纷为专长的律所,律所主任周宇龙律师带领的团队在房地产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如您有需要,欢迎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案情简介
01

小刚是位颇有家资的成功人士,为投资升值,2019年,小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司开发的位于X市X区XX街道的商铺,总价款500万余元,小刚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次年2月,房地产公司将商铺交付给了小刚。

小刚收房之后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很快将房屋出租了出去。谁知没过几个月,小刚便接到租客的消息,说房屋地面突然塌陷,墙体也有断裂,还因这塌陷断裂严重损坏了小刚铺设的地暖。

这样的情况下,房屋已然不能正常使用,小刚主动与租客解除租赁协议,随即联系房地产公司,要求对房屋予以维修。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告知小刚联系建筑方。后小刚多次联系,房地产公司和楼房的建筑方相互推诿,迟迟不予维修,一直拖了一年多时间。小刚无奈只能自己出钱维修,共计花费了五万元。

修理完毕后,小刚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维修费用、地暖损失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等共计二十万余元。

法院判决
02

法院认为:小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负责。

小刚提供了相关证据,并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证明房屋地面塌陷、墙体断裂发生的原因,确系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而某房地产公司虽辩称房屋损坏是小刚单方面装修不当导致的,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小刚支付其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租金损失、地暖损失和房屋维修费等共计二十一万元。

律师感言
03

买房置业是中国人的传统,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投资买房,商品房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也出现了“加速度”。例如新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删除了出卖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原则等条款,更加与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相呼应;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民法典在商品房有关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确认商品房销售的宣传资料及广告中说明和允诺部分构成要约,更加合理周全、精准具体。

法律只有不断更新才能与时俱进,但购房经验欠缺、法律常识匮乏、在信息壁垒内的购房者们往往不能很快适应更新带来的变化,这导致他们很容易就会落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而房产有关纠纷,案涉房产价值高,证据材料收集复杂,金额类诉讼请求的衡量非常讲究技巧。购房人遇到问题,单凭自己想要做到胜诉维权是很困难的。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房产有关纠纷为专长的律所,律所主任周宇龙律师带领的团队,在房地产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诉讼经验。

相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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