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小明是一名货车司机,在甲公司上班,有一天驾驶甲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受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一次及多次门诊治疗,其中于2021年7月15日至同年7月20日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头部损伤、多处挫伤,共产生医疗费9221.8元。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李某2021年7月14日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6-9肋骨骨折等,本次损伤后所需的误工期限拟为90日,护理期限拟为45日,营养期限拟为45日。
后李某将小明、甲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小明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6567.2元[(医疗费1046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17069.91元+护理费8534.95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700元)-甲公司垫付的6000元],被告甲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甲公司为其名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18000元、死亡伤残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已垫付6000元。保险公司已赔付李某车辆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鉴于小明系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其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对非医保费用的抗辩,有违公平理念和交强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法院不予采纳。李某未提供实际收入减少或近三年收入状况的证据,其主张误工费赔偿标准参照2021年度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228元计算,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自行委托产生的鉴定费,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法院依法核定李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医疗费用赔偿项下:医疗费92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营养费酌情认定为50元/天即2250元(50元/天×45天),共计11971.8元;二、死亡、伤残项下:误工费17069.91元(69228元/年÷365天×90天)、护理费8534.95元(69228元/年÷365天×45天)、交通费根据李某就诊情况酌情确定500元,共计26104.86元。以上合计38076.66元。
故李某的上述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38076.66元,扣除甲公司已垫付的6000元,保险公司尚应赔偿李某32076.66元。另,甲公司垫付的款项,保险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公司6000元。鉴于案涉赔偿金额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故法院不再判决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损失32076.66元。
二、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垫付款6000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李某负担22元,由甲公司负担157元。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公司企业对自己的所属车辆一定要投保险,并要求员工规范驾驶,以防因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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