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炒币与赌博无异,这种高风险投资,回报也是高风险的,骗钱炒币,妄想借此翻身瞒天过海,是不可能的。在金钱犯罪方面,盗窃、侵占、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都没有诈骗罪的量刑重。所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赚钱切莫走捷径。
曾某霞是一位常年经商的生意人,热衷于炒股赚钱。前些年炒比特币亏了钱,便产生了骗钱的想法,并将目标指向了在酒局中认识的李某飞。
2021年5月某日,曾某霞约李某飞在自己的酒楼里碰面,说自己通过认识的市委办领导拿到一个修路的项目:修5公里路,每公里给60万。该项目可以赚30%-40%,曾某霞可以分得200万,项目7月1日就可以开工。但是该项目要拿100万元的押金,开工之后就可以把押金要回一部分。李某飞说目前自己没那么多钱,便叫了父亲李某彬、朋友甘某一起来合伙,李某彬起初不同意,经过曾某霞一番游说,李某彬最终同意了,凑了40万给曾某霞。李某飞凑了12万,甘某也凑了12万。三人把这些钱分多次转给曾某霞以后,曾某霞那边便没了动静,三人怀疑曾某霞是骗人的,便找曾某霞要钱,曾某霞以领导还没协调好等各种理由推脱,说押金在领导那里还没有退给她。
实际上,曾某霞一拿到钱就立马投资了比特币,还有一部分用来还贷款、消费等,很快这64万就被曾某霞挥霍一空。之后李某彬和李某飞一直寻问曾某霞修路工程的事情,曾某霞编造各种理由搪塞。后来,李某彬父子多次到市委去问这件事,但是市委办回复没有给曾某霞修路项目。2021年11月4日,李某彬报案,曾某霞于2021年12月9日被公安部门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曾某霞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不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当庭调整曾某霞的量刑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曾某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指控的犯罪金额64万元有异议。曾某霞与李某飞约定每人出资50万,其只诈骗了被害人46万元,两人之间的转账中包含帮李某飞购买比特币和其他的转账,均与诈骗无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证人龙某田称,现市内凡是建新路,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都需要市公路局进行公开招标,修以前的旧路,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是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开招标,所以不可能通过其介绍,曾某霞就能拿到项目。
经查,本案诈骗金额为64万元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诈骗金额应为46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曾某霞供述其是为了骗三名被害人的钱,才编造拿到修路工程,其从没有向市领导要过修路的工程,也无法说出修路项目的具体位置。曾某霞虚构从市政府领导拿到修路项目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曾某霞提出的修路工程不存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曾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曾某霞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某霞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曾某霞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已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判决:
一、曾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曾某霞退赔被害人李某飞人民币12万元、李某彬人民币40万元、甘某人民币12万元。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炒股、炒币与赌博无异,这种高风险投资,回报也是高风险的,骗钱炒币,妄想借此翻身瞒天过海,是不可能的。在金钱犯罪方面,盗窃、侵占、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都没有诈骗罪的量刑重。所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赚钱切莫走捷径,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曾某霞一样竹篮打水一场空,面临牢狱之灾。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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