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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同居女友流产后分手,男方索要彩礼被驳回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赠与,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案情介绍
01

 2018年1月,小杨和小丽经人介绍认识、相恋。2019年12月,小杨给小丽购买了5800元金首饰,并给了小丽奶奶32000元彩礼,小丽住到了小杨家,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因未到法定年龄,二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之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小杨多次殴打小丽,导致小丽两次流产。2021年10月25日,二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彻底分开生活。

 分手后,小杨向小丽及其奶奶胡某索要32000元彩礼和金首饰无果,遂将小丽和其奶奶胡某告上法庭,请求:1.判令被告小丽返还原告购买首饰费用5800元;2.判令被告胡某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3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
02

 被告小丽、胡某辩称:首先,原告要求被告小丽返还购买首饰花费的58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返还。被告小丽与原告于2018年1月份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2月6日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赠送的礼物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2019年12月21日购买的首饰系一种主动自愿的赠送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胡某返还彩礼3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胡某系被告小丽的奶奶,由于小丽的母亲过世得早,小丽是由奶奶胡某抚养长大,2020年1月份原告喊着两个见证人与被告胡某商量小丽和原告结婚一事,并将32000元的彩礼放在桌子上,放下彩礼后便将被告小丽带回家中共同生活。由于双方都没有举办酒席,胡某也没有给小丽准备嫁妆,于是胡某将32000元的彩礼全部返还给小丽,让其带回原告家中用于生活开支。正如原告诉状中所称,小丽与原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将近两年,两人虽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一起生活。当时没有领取结婚证是由于小丽还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双方早已经有了夫妻之实,原告给的32000元彩礼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全部用于家庭开支。最后,在小丽与原告同居期间,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多次对小丽实施家暴;原告在与小丽同居期间,多次出轨,将小丽赶出家门,并且由于其家暴导致小丽两次流产,给小丽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家庭开支均是小丽支付,原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原告种种行为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现要求返还已经用于其家庭开支的彩礼显失公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小杨与被告小丽谈婚期间,小杨向被告小丽奶奶胡某给付婚约彩礼32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也直接影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加以禁止。在婚约财产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小杨与被告小丽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自2019年12月31日同居生活至2021年10月25日,已实际共同生活近两年时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小丽怀孕后因胎儿畸形流产,原告小杨给付被告胡某彩礼和小丽首饰的目的和功能已经实现,且原告未举证证明给付该笔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和首饰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杨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3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表示,为了弘扬新的婚姻观,《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现实生活中,彩礼作为一种习俗还是广泛存在。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赠与,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中因彩礼全部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法院判决无须返还彩礼,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相关法条
04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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