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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邻居间因通风采光排水问题产生争议,法院判决促进邻里和谐

 邻里间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邻里关系。

案情简介
01

 孙某与李某是邻居,双方东西相邻。孙某家位于西侧,李某家位于东侧。两家都是由北侧入户,两家之间有一堵围墙及院门,围墙为实体,高度0.97米;院门为镂空门,门柱高为1.1米。李某家属于边户,靠边的花园属于李某家使用,李某家围墙至孙某家朝北的窗户距离为2.5米。

 由于李某家北侧院内陆面高于孙某家北侧入户地面,且李某家北侧院内为地砖铺设,院内的两个下水井周边均有砖石围挡,因此下雨天时,雨水常常流到孙某院中,形成积水。孙某、李某两家常常因为排水问题有矛盾,也就此问题进行过协调。最终双方协调采取物业公司的建议,在李某家院门口内侧处加一个排水槽,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但是孙某并没有根据物业公司建议与协调结果增加排水槽。

 2019年8月8日,李某开始对围墙、院门进行施工改造,将围墙改造为实体墙加格栅围栏,实体墙高0.94米,加上格栅围栏总高度为1.9米;院门为镂空门,高为2.16米,施工工期大约2个月。李某装修前向物业进行了报备,物业公司在施工现场向孙某家进行了通知,但是没有告知其具体装修方案。

 2021年8月19日,因李某对围墙及院门的施工影响到了孙某,孙某向物业公司反映李某院墙、大门改造对孙某家的通风、采光造成巨大影响。经过调解不成,孙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拆除对孙某造成采光、通风影响的私建围墙,并判令李某将院落地面立即恢复至原房屋交付时水平状态,消除其院落内雨水(积水)流至孙某房屋门前、倒灌院内的影响。

一审判决
02

 法庭上,李某表示孙某窗户在交房时为装饰面,并非窗户,不存在通风与采光问题,并提交照片两张予以证明。

 孙某辩称房屋屋内窗户系私人领域,李某改造围墙和院门时该窗户已经存在,李某所建围墙和大门则为公共区域,应当考虑到对邻居的影响。且李某所建院墙、院门为违规建筑,应当拆除。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孙某主张的李某所建围墙影响其通风、采光问题。根据现场勘察结果,李某所建围墙实体部分未高于原有围墙,高出原有部分为格栅,所建大门为镂空结构,不存在李某家围墙、院门影响其通风的情况。关于采光,孙某家窗户朝向为北,双方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院墙与窗户之间的距离较远,难以认定孙某家窗户的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孙某所主张的李某所建院墙、院门为违建应当拆除的意见,其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寻求解决。

 关于排水问题。根据现场勘察,李某家院内铺设地砖后,将院内排水井用砖石围挡,由于李某家院内陆面高于孙某家门口地面,结合雨水流向从高到低的自然规律,在雨天时必然会导致李某家院内雨水向孙某家门口流淌,对孙某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利,故李某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变这一情况。但孙某要求李某恢复至交付状态,这一方案与物业公司所述加装排水槽方案相比,费用相差巨大,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不符合绿色原则,鉴于在李某院墙内侧加装排水槽能解决双方排水问题,故法院判决李某按上述方案进行整改,以化解双方矛盾。

 综上,判决如下: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房屋北侧入院院墙内侧铺设排水槽,以达到阻断其院内雨水流向孙某家门口为标准;

 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孙某心中不服,立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03

 二审法庭上,孙某提交图片、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根据案涉房屋区域的规划图,李某所建的围墙、大门位置属于公共区域,且使用了与孙某共用的围墙;此前物业公司向孙某征求对院落建门及改造分隔墙的意见,孙某表示不同意;李某在院内安装了排水槽,但是并没有达到一审法院判决的标准。

 李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李某主张,围栏不是李某建造,而是物业公司改造时建造。李某提交物业公司在其院内施工的照片,主张已经按照一审判决加装了排水渠。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相邻的原有围墙及院门,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李某对原有围墙及院门进行改造,属于对共有部分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限定在合理限度内,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权利与便利。因此,李某实施改造行为前,要尽可能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经造成妨害的,应当排除。

 孙某主张李某改造的围墙及院门影响其通风、采光,应予以拆除。经一审法院实地勘验,现有围墙实体部分不高于原有围墙,实体墙上方为格栅围栏,院门为镂空结构,无法认定其影响孙某家通风,法院对其影响通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孙某家窗户朝向为北,双方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院墙与窗户之间的距离较远,难以认定现有围墙及院门对孙某家窗户的采光造成实质妨害,故本院对孙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孙某在一审时主张因李某对院落地面改造导致其院落门前积水,经一审法院勘验,在雨天确有可能存在李某家院内雨水向孙某家门口流淌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于法有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整改方案亦符合绿色原则,李某应按照一审法院确定标准履行整改方案,妥善解决双方的排水问题。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4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相邻关系要基于邻里和睦的相互关照义务。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的相邻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能体会到的主要相邻关系之一。在当代城市土地资源较为匮乏的情况下,各类建筑在建造时会有多方面限制,如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这对公民居住时的生活品质的保障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相邻关系的维护更需要邻里之间的相互包容与互相体谅。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只有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才会有更好的生活体验与和谐的邻里关系。

相关法条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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