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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私生子起诉分遗产受到支持,亲子鉴定报告成关键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实现法定继承的重要条件就是证明具有父母子女关系,对于养子女,要证明形成了法律或事实收养关系,对于继子女,要证明形成了扶养关系。

案情介绍
01

 宋某和张某于1984年1月10日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宋老大。宋某在婚内又认识了施某,两人偷偷交往,2013年,施某给宋某生了一个儿子宋小二。宋某高兴之余便要求和原配张某离婚。2013年12月18日,宋某和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4年1月2日,宋某和儿子宋小二进行了亲子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宋某为宋小二的生物学父亲。

 但好景不长,2016年10月6日,宋某因脑溢血去世。同年12月13日,宋某的母亲王某某因宋某的遗产问题和宋某前妻张某及宋某女儿宋老大产生纠纷,王某某诉至法院。后来,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位于A市XX区的房屋一归第三人张某所有;二、位于A市XX区的房屋二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三、汽车一归第三人张某所有;四、汽车二归被告宋老大所有。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施某得知此事后,以案外人宋小二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宋小二未参加诉讼,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法定程序并侵害宋小二合法权益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调解协议,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追加宋小二为原告,案件进行重审。

 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房屋一、房屋二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某系没有文化的老人,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内容是不知情的,且当事人都隐瞒了宋某有一儿子即宋小二的事实,该调解诉讼是一场虚假诉讼。

 原告宋小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房屋一、房屋二按法定继承处理的基础上,考虑到宋小二只有三周岁,要求对上述遗产予以适当多分。事实与理由: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协议三方采取欺骗手段,损害了宋小二作为宋某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该协议没有宋小二参与签署,缺少了必要的协议主体,且没有对宋小二进行遗产分配,损害了宋小二的利益,应属无效。宋小二是未成年,而且被告有通过虚假协议、虚假诉讼侵害宋小二权利的事实,所以应该对宋小二予以多分。

 被告宋老大辩称,2016年12月13日就宋某的遗产事宜至法院进行调解时,并不知宋某有一儿子宋小二,故不存在虚假诉讼。对宋某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法定继承无异议,但对宋小二要求适当多分有异议,宋小二的出生就是宋某在未解除婚姻的状态下,与施敏的私生子,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故不应予以多分。

法院审理
02

 审理中,经原告宋小二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对上述涉案两套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屋一总价为107.1万元,房屋二总价为108.4万元。同时,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对两套房屋内固定装修价格出具咨询意见:内固定装修现状价格约为14.2万元。原告宋小二、王某某及被告宋老大对评估价格均无异议。评估费7,641元,由原告宋小二预付。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形式予以继承分割。原告王某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宋小二及被告宋老大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涉案两套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宋某与张某离婚之后,该财产属宋某个人财产,第三人张某无权继承。前次调解案件中,原告王某某在相关调解笔录中均予以签名,且无证据证明在调解当时原告王某某、被告宋老大及第三人张某已知道被继承人宋某有一儿子即原告宋小二,故两原告认为前次案件属虚假诉讼,恶意剥夺宋小二继承权利的主张,不予采信。考虑到原告宋小二属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原、被告对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内固定装修价格咨询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含室内装修价值)作为分割基数。结合原、被告继承遗产份额、系争房屋登记情况及市场价值,本院判定房屋一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房屋二归被告宋老大所有,原告王某某及被告宋老大分别支付原告宋小二房屋及装修折价款45.29万元和46.59万元。

 据此,判决如下:

 一、房屋一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二、房屋二归被告宋老大所有;

 三、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小二支付房屋及装修折价款452,900元;

 四、被告宋老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小二支付房屋及装修折价款465,900元。

律师说法
03

 民事诉讼中有句话是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也凸显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私生子可以法定继承亡父遗产,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亲子鉴定报告证明了他的身份。无独有偶,在另一件类似案件中,法官驳回了私生子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请,原因就是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系父子关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实现法定继承的重要条件就是证明具有父母子女关系,对于养子女,要证明形成了法律或事实收养关系,对于继子女,要证明形成了扶养关系。

相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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