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规范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2016年9月24日,张三投资成立A公司,其占股100%。后来,A公司被征收。2019年9月,政府委托估价公司对A公司进行了估价,在张三乐呵呵等待发放征收款的时候,出事了。2020年3月,张三发现A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都丢失了。3月13日,张三在报纸登报发布声明:“A公司将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然后紧接着在3月17日,张三在公安局进行了公章挂失,并在当日刻了新章。
原本以为事情就结束了,但2020年8月13日,张三上网查公司登记信息时,发现A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被注销了。张三立即联系了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其A公司被人恶意注销,请求恢复原登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申请注销登记的签字系被伪造,加盖的公章系丢失的公章,申请注销的材料全部系编造的虚假材料。
2020年9月15日,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张三,拒绝了其要求撤销A公司注销登记的请求。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XX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撤销A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原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XX区市场监管局辩称:一、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A公司注销登记的决定无过失。A公司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XX区市场监管局无实质性审查的义务。二、如经法院审查认定,A公司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系虚假,非张三及A公司的真实意愿,XX区市场监管局同意依法办理。
原告张三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报纸声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证明工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也不认识办理注销手续的李四。被告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企业档案一套,证明其注销手续符合形式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XX区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本案中,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的关于A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鉴于申请材料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文件中“申请人签字:”处“张三”的签名笔迹不是张三本人书写,及在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中A公司的公章系已登报声明作废的公章,且张三亦明确表示无注销公司登记的意思表示,故XX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申请材料作出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A公司作出的注销登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的行政行为,比如作出处罚决定,也包括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比如不撤销错误的注销登记。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当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规范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同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报告。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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