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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遗产就可以不承担债务?法院判决不准许放弃继承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情介绍
01

 张三生前经营双汇冷鲜肉业务,2016年至2017年间,张三因购买猪肉欠李四货款162670元,张三给李四打了3张欠条。2021年1月,张三的二儿子张小二通过银行转账给李四50000元。

 张三不幸于2021年11月9日去世,主要的遗产包括商业门面房一套和宅基地房一套。其中门面房已经抵押给了王五,王五曾申请执行拍卖该门面房未果。

 张三有两个儿子张小一和张小二,是其法定继承人。2022年7月14日,李四将张小一和张小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张三欠下的112670元货款(162670元-50000元)。

案件一审
02

 案件一审期间,张小一和张小二未出庭也未答辩。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张三欠李四112670元货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张小一、张小二之父张三生前欠李四猪肉款事实存在。2021年11月19日张三去世时继承已经开始,张小一、张小二均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张三的遗产包括商业门面房一套和宅基地房屋一套。张小一、张小二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李四主张的欠款数额未明显超出张小一、张小二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张小一、张小二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小二、张小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其继承张三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李四猪肉款112670元。

案件二审
03

 一审判决出来后,张小一和张小二不服,提出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2.李四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上诉人的父亲张三与李四之间无欠款关系。李四提供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的“收据”,说明了是收到款,欠条上也没有张三身份证、地址、电话等证明欠款人身份的信息,提供的微信证据中也没有李四主张欠款事实及112670元的欠款金额。李四主张张三欠货款,应提供有效的赊欠合同、出库单、收货单、销售发票等相应票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三欠李四猪肉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李四提交的欠条出具的时间为2016年6月9日欠款83186元,2016年10月4日欠款15000元,2017年11月3日欠款64484元,据今已有七年之久,其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李四亦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过权利,已丧失胜诉权。3.李四主张上诉人张小二曾经于2021年1月13日用其帐户给李四转款5万元,此款系上诉人父亲张三借用张小二银行卡使用,张小二认为该款系李四向张三的借款,通过微信记录恰恰可以证明让帮助“想办法办成这事”。故张小二对李四保留诉权,该转款5万元与本案无关联。4.张小二没有继承父亲张三的任何遗产且与一审法官多次沟通,明确声明放弃张三遗产继承,一审法院判决张小二在继承张三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被上诉人猪肉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现张小二再次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父亲张三的遗产。一审法院在张小二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仍判决张小二“在其继承张三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三所有的商业门面房已被设定他项权,抵押金额为90万元,抵押权人卢文君。该房产现已出租,期限到2023年。二审法院还认定2021年1月13日张小二的工商银行帐户给李四工商银行帐户转帐50000元,李四自认该款系还款。另外,张小二于2022年10月10日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父亲张三一切遗产。同时张小二自认“父亲一直在经营双汇冷鲜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案中,关于张三尚欠李四货款数额问题。李四提交的时间为2016年6月9日欠款83186元,2016年10月4日欠款15000元,2017年11月3日欠款64484元欠条,能够证实上述款项系张三购买猪肉的欠款数额。结合李四与备注名“快乐健康-张三”的微信聊天往来记录以及张小二自认“父亲一直在经营双汇冷鲜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张三尚欠李四购买猪肉的货款数额162670元。张小一、张小二虽然认为李四提供的欠条上也没有张三身份证、地址、电话等证明欠款人身份的信息,但未申请对欠条书落款处的“张三”笔迹与自己父亲的笔迹进行笔迹鉴定,李四已完成合同法律关系已形成的举证证明责任,张小一、张小二未完成欠条落款处签字的张三并非自己父亲以及2021年1月13日张小二给李四转帐50000元系基于借款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本案应结合李四自认收到还款5万元,认定张三尚欠李四购买猪肉货款数额112670元。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时张小一、张小二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故在二审期间以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张三最后还款日为2021年1月13日,至李四一审起诉2022年7月14日,亦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张小一、张小二应否就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小一、张小二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张三的遗产,张小二虽然书面承诺放弃继承张三的遗产,但实则是为了增加履行债务难度以期逃避债务,不具有正当性,本院不予准许。理由是:1.张三所有的商业门面房已办理他项权登记,而抵押权尚未解除。另外张三的宅基地房屋,李四无法向法院申请处置或者处置难度较大。2.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行为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状态,不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继承人仍可以反悔。若继承人在遗产执行处理时反悔,势必增加李四的诉累及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张小二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仍可对遗产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3.本案两处遗产的价值远高于李四的债权数额。当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时,继承人往往趋向于放弃继承。但本案张小二放弃继承行为显然并非系基于趋利避害,因此张小二二审中放弃继承目的不具有正当性。4.本案债务清偿后,张小二仍可放弃继承,并未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因此,张小一、张小二应就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4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并非继承人主张放弃继承就一定能够起到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的效果,本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属于恶意放弃遗产继承,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并未准许其放弃遗产继承。所以,实际案件中,债权人仍可以通过主张继承人恶意放弃债权来寻求救济。

相关法条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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