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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信贷白话博主

原文发表于2015-07-08


主要行业PPP项目评审要点


1、城市供水、供暖、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项目的特征是盈利较为微薄,但需求和运营稳定,经营可持续性强,是传统上银行授信投向的好行业。


此类项目一般属于“使用者付费”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政府无需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但政府仍将承担财政或有支出责任。此类项目的风险在于,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调整需要通过价格听证,而经营成本受市场影响较大。在评审中,应注意项目协议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的责任义务约定是否明确,成本核算是否清晰,价格调整机制是否合理。


公用事业项目也分存量已建成项目实行PPP,和新建项目以PPP模式建设。对于新建项目,特别是对新城区配套的公用事业项目,还需要进行市场需求预测,评审中应注意预测的合理性,以及协议对预测与实际出现偏差的补偿机制。对于新建项目,除了收费收入质押外,最好能争取到较为有力的担保。


2、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环保工程


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从本质上也属于公用事业,与城市供水、供暖、供气、供电等不同的是,此类项目的收入来源不是直接来自“使用者付费”,而是来源于政府的垃圾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政府在此类项目中一般承担“最低需求风险”,当项目达不到“最低处理量”时,政府有责任按“最低处理量”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


此类项目的优势在于,项目的业务量有历史数据做支撑,最低处理量便于测算,但补贴机制设计仍较为复杂。


污水和垃圾处理二者的不同在于,垃圾处理项目一般还有垃圾发电、综合利用的收益,在与政府谈判和补贴机制的时候,更为复杂。在垃圾处理方面,国内已形成多个有规模和经验的专业上市公司,应优先选择以这些上市公司为社会资本的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的部分收入其实是来源于自来水费的捆绑收费,所以,同时叙作供水项目和污水处理项目的公司,有一定的优势。


3、保障性安居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一般采用和商业开发捆绑进行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商业部分的销售、租赁与房地产市场波动相关,商业收入部分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房地产项目本身具有的资本金不能到位的风险、拆迁风险、完工风险、资金使用和回笼的监管风险等均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遇到。对于项目超额收益的分配问题,也会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一个争议点。


此类项目的有利因素在于,项目的开发周期不会太长,一般不超过5年,所以,不确定性相对较小一点。


保障性安居还有一种是政府付费的模式,这种模式应注意与政府采用BT模式规避债务监管区别开来。


4、轨道交通、公路、机场、地下综合管廊等交通设施


交通设施项目具有区域独占性和垄断性,但此类项目一般投资金额都比较大,期限都很长,期限甚至可以达到20多年,多采用BOT模式,需关注其全生命周期的风险。


此类项目的收入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没有收入,全靠政府付费;另一种是有部分收入,但仍需要政府补贴。对于后一种,难点在于收入的预测,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对于预测数据的确认,通行费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还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对于政府介入权的约定,以及在通行量增长到何种上限后,政府可放弃项目唯一性承诺。


5、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


医疗养老服务设施前景广阔,但行业尚不成熟,其前期需求难以准确测算。国家层面对此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尚未出台,对项目的影响尚难预料。


6、城镇和新区开发


城镇和新区开发的投资金额较大,回收期较长,土地出让和升值前景不确定,存在招商引资风险。对于以园区商业部分补贴基础设施和公建开发的,还存在房地产市场风险、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招拍挂、政府平台管控等相关的政策风险。


原文发表于2015-07-09

PPP项目如何甄别社会资本?

财金113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排除了“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成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


但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三条)又说“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对此,我们应仔细领会,精确掌握。


对于社会投资者的甄别,基本上也与我们评价一般借款人相同,即具有财务实力、行业地位、信誉优良。结合到PPP项目的特征,需要特别分析的是:1、是否具有实施PPP项目的成功经验;2、社会资本参与PPP的目的;3、社会资本是否易于取得政府的信任,双方是否能开展长期友好的合作。


(一)专业能力


PPP的核心意义在于,社会资本能利用其专业能力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产品或降低公共产品的投入成本。由于PPP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领域,尤其是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环保、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暖,这些行业中有长期积累的龙头企业,承接PPP项目非常“专业对口”,能够发挥所长,优势显著。要优先选择这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合作经验


PPP项目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行业经验外,社会投资者是否具有PPP项目成功的合作、运营经验也很重要。显然,当企业接下一个项目并运作成功,对后续运营PPP项目将积累宝贵的经验。拥有“成功运作PPP项目”经验的企业,在接下来的项目中,也倾向于复制自己的合作、运营模式,从而增加项目成功的把握性。在评审中,可以把是否有可复制的、成功的与政府合作项目的经验作为评判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指标。


(三)财务实力


包括资本金的出资能力,集团的资金调配能力,不确定性准备金,突发应急需要的紧急资金等。由于PPP项目的经营期限一般比较长,所以,还必须考虑社会资本所属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长期的抗风险能力。


(四)合作优势


PPP就是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这种投资有两个特点:一是投资额大,如交通轨道和基建项目动辄上百亿;二是政府对招标企业资质要求极高。大型央企、上市公司能够调动的财力、政府关系以及专业领域的能力,使他们在PPP项目中有天然的优势。在获取项目过程中,能够得到政府的信任,在漫长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有更雄厚的政府关系和财力来处理“来自政府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与央企和大型上市公司合作,运作较为规范,政府容易撇清利益输送的嫌疑,更容易取得政府的信任,这对政府以后的合作还是很重要的。


(五)投资目的和愿景


一般来说,以扩大主营业务,巩固行业地位为目的社会资本(大型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参与项目成功的可能性更高。有行业经验,但以获取政府其他形式的补偿的次之,以单纯获取财务收益或政府其他补偿的最次。


原文发表于2015-07-11


谁有权审批PPP项目?

在PPP项目各个阶段,涉及的跟PPP模式有关的各项事宜,其审批权均在项目所属的本级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下同),不需上级政府审批。


具体是:

1、项目方案发起和制定阶段,县级以上政府PPP中心或受权部门制定初步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确定采取PPP模式,批准PPP初步方案。其中,“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均由本级政府进行。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即可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2、社会资本选择确定阶段。社会资本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确认均由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进行。但是需要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财政预算确定和执行阶段,对于PPP项目的财政补贴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预算方案需经本级政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预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4、在项目的执行阶段,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主要是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处理责权利关系。对于项目执行的监督,具体也是由本级政府及其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


财政部《PPP模式操作指南》中要求各省财政部门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但并无设置具体的审批职能和权限。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中规定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预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但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是下级人大)审议决定。


实践中,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预算行为有干预权。建议商业银行优先选择省级政府PPP中心项目库中的项目,且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或财政支付责任报备上级政府后,应未被上级政府提出异议。


现在财政部、交通部等国家部委,还有一些省市政府,有PPP模式的奖励资金,有的项目为了获取这些奖励资金,当然就需要报批。虽然这个并不是对PPP项目本身的审批,不过,银行可以把项目是否获得奖励资金的批复,作为评审项目的重要参考。以降低合规性风险。



原文发表于2015-07-13


融资平台在建项目、PPP项目与一般贷款项目的政策适用

按照国办发〔2015〕40号文,“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对于融资平台在2014年9月21日之前,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借款合同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并已放款,且合同尚未到期的,银行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以上说的是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存量授信怎么办?下面说的是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增量资金需求怎么办: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国发〔2015〕40号文)


下面说的是融资平台的非新建项目:  


“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


下面说的是原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条件:


“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国办发[2015]42号文)。


根据上述情况,评审中应注意区分4种情况:1、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2、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3、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代表参股PPP项目;4、原融资平台'洗白'后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对于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的,和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代表参股PPP项目的,应按照PPP项目的有关要求审查。


还应注意这4种情况与一般工商企业项目贷款的区别。对于项目实施主体和借款主体与融资平台管控、政府性债务管理等政策不冲突,且项目合法合规,项目自身现金流充沛,符合商业原则的,按一般工商业贷款评审。


应注意政策的适用。如适用政策不当,有可能造成两种相反的结果:一种是自缚手脚,丢失业务机会;一种是违规。



原文发表于2015-07-13


怎样把BT项目优化为PPP项目?

BT(建设—移交)模式与PPP模式的核心区别有以下三项:


一、社会资本在项目中的身份不一样。BT模式下,社会方是以施工者或建设者的身份参与项目,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项目,因而对项目的关注点、责任不一样


二、社会资本介入的程度不一样。BT模式下,建设方一般不介入项目的前期发起和规划,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而PPP模式下,投资者可发起项目,提出项目的规划,独立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在项目建成后,还要运营维护项目,持续提供公共服务


三、政府购买的对象或目的不一样。BT购买的是资产或工程,PPP购买的是服务或效果。  PPP的购买分三个维度:

------可用性购买:强调的是服务和质量

------使用量购买:强调的是使用者从服务中获益的多少

------绩效购买:强调的是服务的标准、服务的考核、对服务的评价以及奖惩


二者具体细化的区别还有:


1、BT的建设方可以是政府的平台或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PPP的服务提供方必须有社会资本


2、BT无需经过'物有所值'评估,PPP必须经过物有所值评估


3、BT模式下无需经过“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PPP下必须按财政部指引进行规范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并公示社会


4、BT的合同一般是一个代建合同,而PPP的协议,是一个综合性的合同,或者是一系列合同的组合。包含工程的标准、验收、效果、考核、公示等等


5、BT模式下,建设者主要关心工程的完工,PPP模式下,社会资本要考虑完工后的效果。PPP模式体现以使用和效果为导向,以避免公共项目“重建设、轻运营”、以及项目公司的短期行为


6、PPP模式对政府有制衡,BT模式对政府约束少。


7、BT模式的期限短,PPP模式的期限较长


根据以上区别,BT项目转化为PPP应该有以下内容:


1、社会资本应该拿出资本金独立出资或与政府共同出资,成立一家PPP项目公司


2、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合作应该有运营服务的内容


3、政府对PPP项目的付费应该基于项目提供的可用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效果。PPP协议中应该明确付费之前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程序和内容


4、在PPP方案确定之前,应该进行'物有所值'评估,以证明采取PPP模式比政府自己干'划得来':或者能够节约公共资金,或者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果有国家相关绩效考核标准,应该确保项目能够达到相关绩效标准


5、在PPP协议签署之前,应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论证,方可签署协议


6、协议应该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PPP《通用合同》、《合同指南》草拟和签署


7、社会资本应该具有专业经验,并在项目发起或设计阶段就参与项目,且具备运营维护项目的相关资质


8、在项目的发起、社会资本的选择、项目的绩效考核、付费的时间数量等节点都应该做到公开公平,保证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9、PPP合作的期限应不短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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