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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的安全职责不能扯皮了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7)

由于原来的第八条分为第八条和第九条,安全生产法原来的第九条就顺延成为了第十条,相关内容做了4个变化。

这次修订这一条第1个变化就是由原来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这是和目前的管理机构是一致的。

这次修订这一条第2个变化就是把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明确,以前版本的法律但这些部门叫做有关部门,也就是网上传说的神最神秘的部门,现在法律把这些部门明确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

这次修订这一条第3个变化就是为有关部门进一步扩充,留了一个开放性的条款。以后有可能还有新兴产业和领域,就授权给政府依据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避免由于法规修订不及时造成的法律缺位。

这次修订这一条第4个变化对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要求,要求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依法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

可以防止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管的时候向后推责,这也是体现了“三个必须”的要求。

第十条正文: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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