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有两个修订。
第一个修订是对于危险物品的装卸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要求有了变化,以前从《安全生产法》角度来说对危险物品装卸单位没有专门的要求,这一次就专门强调了危险物品装卸单位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各个地方到管理情况来看,对危险物品装卸单位也都已经纳入到了此类要求,比如《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个方面的修订是,把以前的道路运输单位修改为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涵盖的范围要大于道路运输单位的范围,比如说管道运输单位,这一次也应该是纳入了范围,同样是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次修订的两个方面都是提高了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也是按照这个意思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四条正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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