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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条例》第133条“处理较轻的”涵义?

如何理解新《条例》第133条“处理较轻的”涵义?

发布时间:2016-03-29

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这里的“处理较轻的”如何理解?
  答:这里所讲的“处理较轻的”,是指分则中对某一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比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如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的处分档次要轻。处分档次较轻,主要是指最高处分档次较轻;如果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则指最低处分档次较轻。
  比如,某党员领导干部在2016年1月1日前,长期用公款包租高档客房归个人使用,在2016年1月1日之后被组织发现。对这一违纪行为,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者比较,显然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档次处理要轻,故对该违纪行为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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