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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事件的看法

12月21日,备受关注的6.26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现场,被告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因提出停止开庭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而擅自退庭,这件事引起媒体高度关注,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是一种辩护策略,有的人甚至说他是想要扬名。

我认为要全面了解这一事件,我们需要分析的问题有这么几个:

第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在管辖一章都只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管辖权范围。比如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地域管辖方面,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如果犯罪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级别管辖上,刑事案件原则上由一审法院管辖,恐怖活动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院有管辖权。本省范围内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省高院有管辖权。

由此可见,保姆纵火案发生在杭州市内,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杭州中院具有该案管辖权毫无争议。党律师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也不是杭州中院无管辖权,而是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指定浙江省高院审理该案,但最高院尚未回复,因此,党律认为该案杭州中院管辖权属于待定状态,不应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休庭、合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还可以上诉。但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按照法理来讲,既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被告人和辩护人理应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我们也知道,无救济的权利非权利。虽然按道理应该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但刑诉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制度。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应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就是一个不可预料的事情。一般法院的做法是直接用决定的形式作出否定管辖权异议的决定。申请人也没有权利就这一决定进行上诉。说白了就是:法律没规定我要怎么应对,那我爱怎么应对就怎么应对。

所以说,党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提,但怎么决定还是要看法院的意思。从遵守司法权威性角度考虑,法院开庭并不会有什么法律障碍。

第二,法院有没有权力直接为被告莫焕晶制定辩护人?

这一点我认为法院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才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但我们从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到,党律师退庭之后,审判长问被告莫焕晶是否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莫焕晶说"党律师会帮我辩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而且并未因其退庭行为解除委托关系,双方委托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并没有权力宣布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民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自愿缔结委托合同,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是不能依据职权宣布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如果党律师因为当庭退庭的问题被司法局处罚,暂停执业六个月或一年,那么因为党律师在这段时期内不再有执业律师为他人辩护的许可,合同会自然解除,法院可以说被告没有辩护人,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但事实情况是,司法局尚未对该律师做出任何处罚,该律师仍然是执业律师,他与被告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法院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第三,律师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如果法院认为该律师的行为属于扰乱法庭秩序,可以对其处以司法拘留等处罚,认为其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可以向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司法局对党律师进行行政处罚。但不管怎么做,都必须合法合规,方显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否则的话多少会显得有些操之过急,有些小家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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