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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
谈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
作者: 断尘阁

(一)道德的定义问题

  “道德”这一概念,是伦理学、哲学、政治学所探讨的永恒范畴。在伦理学上,“道德”被称之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道德不是人与生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而演变的。通俗来说,道德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对人各个方面进行约束的社会规范。这种西方的定义方式,不同于中国哲学对道德的理解方式。在中国,儒家的心性论对道德有另一种诠释方式。如,孔子的“仁爱”思想,孟子的“四端学说”,阳明子“致良知”说等,这些思想,被称之为先验论,即道德是人之为人,异于禽兽的重要表现。孟子讲“仁义礼智非外铄我也,我故有之也。”就是中国人对道德的最好诠释。中西对于道德认识的差异,不再赘述。我们从西方伦理学对道德的定义上,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道德是历史的产物,是随人类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没有一种至善的存在。这种论断,对于基督教神学来说,可谓是一种挑战,同是这种论断,为基督教教的神学理论,创造宣说的机会。道德既然是随人类社会发展而发展的,人对于上帝来说,是不完善的,由人创造的一切,道德、法律等自然不是最完善的。那么至善的标准象征和准则自然落在上帝头上。西方人不喜以道德来说事,把一切标准交给上帝,这与我们东方言必道德的论说方式,大不相同。2.道德是区分人们善恶行为的标准,它是一种是非判断,而非逻辑判断。因此,道德虽具有社会属性,但也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它根生于每个个体心中,具有很强的独立属性。所以,道德的功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局限性来源于自身的独立价值。因此,不能把道德作为约束个人行为的一项社会规范,这就是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后文会专门论述两者之间的内在矛盾。

(二)道德的功能

    道德的定义决定了道德的价值,即本生的功能。我们往往把道德作为判断是非的最高标准,呼吁人们要有道德意识。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上更是收效甚微。从理论层面讲,现实社会的很多问题不是是非问题,即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对错问题,即法律问题。我们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把很多法律问题当成道德问题。道德的主体是每个个人,在道德上,我们只对自己负责,只对自己良心负责。别人虽然可以对某人的道德品质提出怀疑,但绝度不能要求道德趋向一致,这是错误的做法。我们说,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道德传统,我们要继承、发扬。但这里的主体一定是个体,而不是整个社会。孔子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可谓一语中的。我们再说法律,法律的主体是社会,而不是个人。因此,个体在法律面前不仅对自己负责,更重要对社会负责。对社会负责,自然带有强制性,而且个体对于社会来说,处于被动地位。综上所述,我们可是看出,道德的功能在于个体对对象性的外在世界做价值判断,并对自己负责。相对于法律来说,道德是一种软性原则,有很强的独立性。因此在实施上来说,道德原则更难执行,因为它完全出自于个体自身。

二、对法律的一点思考

    法来源于哪里?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解释。但不管哪种学说,法来源于理性总是不错的,不管是上帝的理性也好,还是人的理性。那么什么是理性?这是解决法的定义的关键概念。我认为理性就是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是,让渡一部分权利给他人。也就是西方学者所谓的“契约”。契约是最初法的原型。法不仅是一种价值判断,更重要是一种逻辑判断。在实践上,法不区分善恶,只判断对错。这就是逻辑性的一种体现。法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具有强烈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在价值上体现正义。但,这种正义往往具有滞后性。因为法律的制定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往往是滞后的。先验的法是不存在,对于人类社会来讲,没有任何意义。法的完善,不是社会危机的象征,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法律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不是不能解决,不是法律不公正的表现,而是人类理性对于外在世界的认识不足。因此,法的不断完善,就是人类理性不断解放,发展的过程。我们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员,对法律要有一种自觉的追求,而不是漠视、被动的接受,甚至把有些问题完全寄托于道德的领域。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和幼稚的。市民社会不是一个以道德为主要价值判断的社会类型。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言必称三代。作为炎黄子孙,继承祖先传统没有错,但绝不能心存道德万能的传统。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中国是开放的中国。没有法律意识观念,绝对寸步难行。我们接受法律,不是想制裁某人,而是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权利意识淡薄,对于个人来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对于国家社会来说,也是对社会的一种漠视。

三、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与解决措施

(一)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对我们的生活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往往相互冲突,人们处在矛盾之中,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道德是一种内收型的规范形式,道德原则的落实关键在于个体的认知水平,道德原则属软性的规范类型;而法律是一种外张性的规范形式,具有很强大的社会性,即强制性。从中不难看出,道德与法律是两种反作用的规范形式,道德要解决的问题和法律要解决的问题也许相同或相似,但解决方式上绝对不相同。从另一方面看,二者又是相互补充,密不可分的。一切问题的迷惑,都首先产生于认识层面上,然后才向实践方面延伸。我们要做的,就是首先要在认识层面上,分清道德与法律的差别。我们往往困惑于法律和道德之间,关键原因就是我们不能在认识层面上分清它们。认识层面分不清,实践过程中就会产生歧义,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阐述矛盾的意义在于处理现实问题时,能分清主次,选择正确的方式方法。这一点,我们确实落后于西方国家。以下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二)矛盾的化解方法

1从自身做起,唤醒久违的道德意识。

     前面我们说了,道德的主体是独立的个体,并非社会。因此,完善道德,国家社会只是配角,真正的主角是独立的个体。我们要有自觉的道德意识,要能知善抑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自己的言行自觉的符合道德规范。这是独立个体完全能够做到的,也是必须做到的。孟子说:“人异于禽兽者,几希。”几希在哪里?这正是指人能自觉的提高德行,使自己的言行合于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不断磨砺,以至于达到儒家所谓的至善。另一方面,我们说个体对道德有监督的、批评的作用,即一主体对另一主体的道德评价。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与社会的距离越来越近。很多社会焦点问题都通过网络传递给人们。“小悦悦”事件是去年比较轰动的新闻之一。每个人对于小生命的流逝,都表达了无限的哀思。通过这件事,也为我们留下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通过舆论途径,很多人多当时在场者进行了道德的谴责,甚至辱骂、诅咒。我想说,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表达哀思和对生命的敬畏,没有错。如果把它当做一种无聊的谈资,那确实大错特错。我前面说了,道德主体只对自己负责,没有必要去关注别人的看法。别人的看法、诅咒,对道德主体来说,没有一丝影响。我们只能要求自己的行为符合道义,我们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这样做是不公平的。现代社会的一个通病,就是喜欢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并以此来改变社会生活。

这是很幼稚、可笑的做法。孔子说:“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是老祖先留给我们的处世指南,现代的人早已抛之脑后,并且盲目自大,认为自己的办法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在道德问题上,说得多,不如做的得多;做得多,不如做得好。我们作为道德的主体,我们要以身作则,做好自己的本分,这就是对社会的责任。通过自己的言行,感动、影响身边的人。这才是真正道德的力量所在!

2.增强法制观念,维护自己切身利益。

   市民社会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意识。我们生活在一个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时代。同时,我们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各种危机。如何保障我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这是现代公民的必修课。

权利意识的根本,在于民主观念。对于民主观念的淡薄,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通病。没有民主,何来的权利可谈?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集中体现,在于法律制度。法律是保障个人权利的规范。因此,不懂法,权利自然很难保障。中国人,有一种道德情结,总想把任何事都纳入到道德的范围里。这是中华民族民风淳朴的表现,但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已很难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我们的个人利益。这条路,尽管很长,很艰难,但我们必须勇往无前的走下去,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这个民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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