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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之基本原则》(牟宗三译) 序言、第一节
说明:[]表作者意思;【】表我的存疑或发散;“”表作者重点原文;()是有趣的杂项或者名词积累;没有符号的是由作者意思进行的保守推论和说明。




P3
1 [古希腊哲学依据物之本性被分成物理、伦理、逻辑三门学问。]
2 [一切理性的知识要么是形式的,要么是材质的。形式的知识只涉及一般法则,不涉及对象]
【这表现为用“无论……都”的句式来区分这二者。被无论掉的部分就是材质的。但形式与质料的区分是相对的,某一对象可能在有时是形式的,有时是质料的。相对于个别行为,道德判断的大前提A就是形式的,而在讨论A的表述是否合乎语法时,也即在另一个论证时,它就是质料的。】
3 [质料的哲学,也即有事于决定对象或其所服从之法则者,分为自然的法则-物理学或自然哲学与自由的法则-伦理学或道德哲学。]
4 [逻辑不能有经验的部分,若有,则必不是逻辑,不能对一切知识有效]
【如果某种知识对一切知识有效,它就需要能用“无论”这个句式来关联一切作为对象的知识。】

P4
1 [自然哲学、到的哲学得有其经验部分。前者乃依实然发生,后者依应然发生。]
2 [经验的哲学:依据经验的根据
 纯粹的哲学:依据显眼原则——当期仅是纯形式,则为形而上学 ]
3 [物理学亦存在理性的部分,伦理学也是。]也即两者都不是纯粹的。
4 [由此,伦理学二分:理性的-道德学
                   经验的-人类学]
【至此为止,或产生第一个有待注意的混淆:理性的是否就是纯粹的。理性、纯粹、先验的用法可参见《纯批》】
5 [分工使人不至于停滞于原始状态]
(事事通而无事精:Jack of all trades)
6 [勿混合理性的工作于经验的工作,两者结合会产生一种低劣效应]

P5
7 [欲构造一纯粹的道德哲学,涤清经验因素。乃因其必须可能]【“因为”在这里并非因果之“因为”,而表理由的充分,但必须与可能的组合仍令人费解。】
8 [这是显明的……从普通的义务观念……道德法则如有道德力量,必须是必然的,因不得撒谎适用于]尚未存在自然中的,可以想象出的[其他理性存在]
【我认为,行文至此,这乃以常识论证,由常识之不破反推纯粹法则之必须。而竟以此以常识中之个例推断出一切道德原则接应如此,岂不草率,至多可以说,道德原则不必然与这种常识相悖。】

P6
1 [若有经验掺杂,则可谓实践规律,而不可谓道德法则]
【仅就论证的充分上看,本段与其说是论证,不如说在规定,论证的力道弱。】
2 [不仅道德法则,道德哲学也须是非经验的。]【此处的道德法则,诸如不可撒谎,有别于一“判准”,即一有对象-命令-后果格式的表达,后者依赖质料,需由法则具体化而成】
3 [“在应用于人时,那并不是从对于人自己的知识(人类学)中借得什么,只是把显眼法则给予作为以理性存有的人”]道德推理的大前提不来源于经验,情境的多样不能改变大前提。【这里并非从闭合的角度,而在强调规范来源的纯粹性,这必然产生:规范就是规范的强势主张。】
4 [“这些先验法则需要一种能因经验而锐利的判断力”,一方面分辨情境,一方面利用经验获得接近人的意志的机会,促成实效。]经验的作用一方面是有助于判断,即作为道德判断的成分,使之正确应用,一方面是心理学方面的经验,使人们更易贯彻之进而行动。
5 [道德形而上学的作用,一是提供思辨的理由,寻找实践原则的根源,更是寻找防止缺乏最高规范之致使道德出现腐败]
6 [“一行为是道德地善的”,不仅因合乎法则,且因独为法则之故而做成,否则行为之合乎法则便成为了偶然]
【我认为善的不是必须的,一行为是“道德地善的”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这不是必须的。“独依法则行事”是值得追求的,这须以善-价值这一积极追求某些事物的方式来理解;而合乎法则则是必须的,在这里,动机可以是其他,而只要有消极地不违反法则的慎思在里面,这种消极的道德标准就已经满足了。在这里,“并非独自为法则之故而行事”,在逻辑上竟会导致必然偶尔违反,我认为这实在难以成立。我们可以想象,一终生依法行事之公民,其行事之目的断然不可能全是为了守法。比如吃饭这种事情,虽可看做有法律之授权,但难以识别为遵守;或如履行抚养父母之义务,或仅出于习惯或善良本性。由此,“须仅为法则之故而做成”必须是道德法则的内在要求,也即它是一条法则,而不能由在逻辑上可推导出偶尔不遵守而证成。】
7 [混杂经验……不足担哲学之名,且必然违背自己之目的]
【担名的能力,大概还是要看实现目的绩效。但是,自打“法则”这个字眼初次出现,它不就是一种修辞么?到此为止,康德的严肃论证都是依赖道德哲学、道德行为的目的之明确的,而形式目前的角色尚仅是一种需索无度的东西,提出苛刻要求,造成了无谓的紧张,却没提供什么确定的东西。这里的形式,如果不依赖其自身的目的——它肯定要区别于形式本身——根本无法理解。但形式仍然是优先且强势的,后文必有分晓。】

P7
1 [本人之理论不同于文名已盛的沃尔夫,他没有考虑一种纯粹的意志,这种意志没有经验动机,仅来源于先验原则,“它所考论的只是决意之一般,连同这属于这种一般意义的决意的一切行动与条件”。]【我认为这是一种“分阶”的思维方式,关于决意的决意。这第一个低阶的决意大概是来源于经验的。】
2 [一般人类决意的内容是心理学的内容。]
3 [区别纯粹的、先验的与经验的动力。一般学者并未区分动力的根源,没有注意纯粹的意志,尽注意量上的区别。]
【我认为康德的一个稳定的诉求是进行区分,而这种区分似乎的驱动力——使道德法则必然被遵守——如我上文所述,似乎并不成立。我认为这种康德对“形式-先验-纯粹”与“经验-质料”的区分是必要的,但这仅是认识道德这一对象的要求。这种区分应当基于观察或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反思的需要。一个来源于经验的法则无法与一个既存的道德哲学的目的所要求的那种道德法则相区分——我觉得说到这个这就足够促使一个纯粹的道德理论成为必要了。】

P8
1 [在道德之事中,人类理性易于达到高度正确性与完整性,但在理论的纯粹使用中,却是辩证的;纯粹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是同一理性。]这是说为何有《纯批》而无需《纯粹实践理性批判》。

P9
1 [本著乃道德最高原则之研究与建立,就此当与其他道德研究区别。本研究之结论必可贯彻于全部系统,足用、强固、稳定。]
2 [一原则表面的足用性(适当性)不等于其健全性。]
3 [本书的方法:“从通常的只是分析进行到此通常知识的最后原则之决定,复又从“这原则以及此原则之根源”之考察综合地下降到通常的知识,在此通常的知识中,将见此原则之被应用。]
4 [故有:s1:《从道德之通常的理性知识转至哲学的知识》
         s2:《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转至道德的形而上学》
         s3:《从道德的形而上学转至纯粹实践理性批判》 ]


第一节:从道德之通常的理性知识转至哲学的知识
1 论善的意志
P10
1·[在世界之内或其外,穷尽可思议之物,其中能被成为善者,皆有限制,除了一善的意志。]这一意志之为善,必为诸善之善。【此即一个“二阶的善”。】
2·[无此善的意志,使行动成为普遍地合目的的,]也即行动使诸善的和谐,[则后果有诸如骄傲、专横武断。]【此是否是二阶的恶?】
3·(拜客译法中有“权力”)

P11
1·[善的意志似是构成幸福之不可缺少的条件。]
2·[“甚至还有一些性质,它们可服务于这善的意志本身,且可促进其活动,但它们是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它们总要预设一善的意志,这善德意志限制着我们对它们所正当地有的尊崇,而且亦不容许我们去认它们为绝对地善的。”比如温和、节制、安静地计虑,它们好,且是人的内在价值的组成部分,但却不足以被无限制地成为善。]
【在这里,纯粹的善的意志本身具有善的性质。“道德地行事的能力”作为一种品质,它本身就是一种善,且较其他的善更不受限制。这大概是由其形式性造成的。它无论掉了善的质料。康德说的内在价值,据说是由他关于有机体的观念而来的。宇宙万物除了生命外皆有一机械的因果链决定,而牛顿力学在小草面前的失效,在于生命有其内在的目的。其实这里的情况很复杂,据说我们认识世界的维度已较机械的因果世界扩展到了量子的概率的世界,进而有拓展出“复杂性”这一维度,在这里连概率都无法解释世界的运行,比如对于生命、社会这些对象。有内在价值的对象大概就是指一个封闭系统。封闭系统之封闭,乃由对该系统的观察而导致。人的内在价值问题,如果排除宗教启示,恐怕要从人或者生命的作为系统的封闭性来考虑,以充分地了解这种内在价值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它在常识中俯拾即是这个事实。】
3·[例如,恶徒的冷静比他无此冷静更坏。]
【在这里,纯粹善的意志所指向的目的是诸善的状态,它与其他的善的不同在于它相较于其他的善多了一重形式性的要求。纯粹的善的意志作为一种善,它可以不受限制,这个原因需要想一想。第一种情况是目的的偏离:“冷静”这种善作为“实现人的内在其他价值”这个目的的潜能,它指向杀戮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潜能偏离于目的。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某种潜能与它的目的不必然是一一对应的。在这里,善的意志可以促成其合目的性,即如上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几个目的之间的冲突,比如友情和爱情,都是人的内在的目的,它们并非作为获得其他的善的工具,但它们可能冲突。比如,那些年我们一起追求一女生,若要爱情,就要展开竞争,必然夺人所爱而失去友情,这就冲突了。在这里,善的意志调和诸多目的,实现诸善和谐的状态。这个善的意志的功能可能还有更多,总之有了它,在善的问题上就不会有什么偏离了。】
4·[“一善的意志之为善,并不是因为它所做成的或所致生的而为善”,]即不以其结果的善而为善[“亦不是由于它的适宜于达成某种拟议的目的而为善”]不是作为手段而为善[“而乃单是因着决意之故而为善”,那就是说,它是其自身即是善的,而且以其自身而论,它是被股价为比他在偏爱任何性好中,不……较此总集所能做到的更高]如果整体多于部分之和,它甚至还多于整体,可见这东西有多好。[若时运不济,“这个意志无法完成其目的”,无果而终,这一切不幸落幕之后仍留下了一个纯粹的善的意志,它仍“以其自己之光照耀”,好似一“在自身即有全部价值者”。]这是上一句的推论。

P12
1·[……“其有用”必好像一种镶嵌物,这只足以能使我们在普通商业中更便利地区销售它,或引人注意,但其有用性不足以吸引真正的内行。]
2·[“但是……即纵然普通理性亦可完全同意于这个观念……我们也许在制定理性以为我们的意志之统治者中误解了自然之目的”。]这是在讨论这个意志的合目的性。
3·[在一个既存的物理世界中,生命是很适合存在的。对于一个既有意志,又有理性的存在,其本能的部分更合乎自然的目的,理性无非是让这个存在去体会其“幸运构造”,并且感激造物主使他如此幸运。]
【在有了进化的观念之后,这种看法就变成了天真的胡说八道。如果上述论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那后面关于善与幸福的观点恐怕都缺乏根基。】

P13
1·[自然不让理性干预“实践的运作”]这是指合目的的行动,[也不让理性有无根的臆想,去编造一个实现幸福的手段出来。自然之合目的性使目的与手段的选择都以委于本能为佳。]这是说理性对于自然之合目的性的无用。
2·[越理性越不幸福,许多人身上出现了“理论厌恶”Misology。计算的结果是:负担了更多的痛苦。]【比如我老婆。】
3·[理性并非服务于“生活的幸福与满足”,后者也非“世界所由以被统驭的善”。我们有一远较之更高贵的目的,理性意向它,它较每一个私人幸福更高。]
【这一目的之较私人幸福感更高,这需要很多说明才行。】

P14
1·[理性在满足欲求方面,不足以指导意志。本能更优。但是,“理性是当作一实践机能而赋予我们,即当作一个‘在意志上有影响力’的实践机能赋予我们”。]
【这是对理性与实践关系重要说明:理性是一种机能,它使实践有一种依据特定意志而发生的可能性。理性为这个意志提供内容,但这不是必然的,它只是有这个能力,有这个机会。】
2·[理性产生的意志之为善,乃于自然之合目的性之外,故理性之为善,]若其确为善,[必为最高之善。]
【如果承认进化论的观念,也即人类不必然于遥远未来的生存竞争中胜出,比如可能由于天体的撞击而彻被底抹除,那么,自然使人类这种存在之合目的就自然是一种断言了,造物主真的恩宠作为自然之存在的我们吗?我们寻求幸福的活动,无非是一种尝试,是无数短视地做出的短期方案的拼接,没有一个指向在时间轴上无限延展的遥远目的。我们可能仅仅是一种道德的存在。】
3· [此意志之为善,必为究级的善,虽不是“唯一而完整的善”。且为其他善之为善的条件。]
【一个不完整的善是善么?我在想这个例子:我们眼下的生活有若干目的,由此订立了若干计划:和女友看电影、游个泳、水上一大觉、打个炮。如果先游泳,则打炮恐怕发挥不好,女友离去,由此看电影也别扭,睡觉也孤独郁闷。不妨先游泳,然后睡一大觉,看电影,最后打上一炮。上述诸多目的之上有个目的,可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目的”。如果我列出一张单子,第一条或者最后一条是“最大限度完成下列计划”,这一条是不是一条“计划”呢?它没有内容的——如果没有其他计划,它就等于没说——它的内容只是个引用。但是,诸如游泳、打炮之类的计划,它不依赖其他的计划来加以识别。最高的善与看电影与打炮之间的高低不同,它其实是诸多目的的关系,它的实现要通过其他目的的实现来观察。最大限度地实现全部目的,是实现每一个目的的应有之义,除非我实现一个目的时不知道有另一个。在这里,说这个最高的善是善,实际是一个修辞——把它比喻成善。且“最大限度地完成计划”是完成每一个计划的条件吗?假如,我缺乏这种统筹规划的意识,先游泳再打炮,结果打炮发挥不好,可见统筹的观念是在打炮与其他目的共存时,实现某一个的条件。但是,游泳这个目的已经实现了,统筹并非实现这个目的的条件。由此,最高的善不必然是每个善的条件,准确地表述应该是:它有可能是某些善实现的条件,而不必然是每一个善实现的条件。】
4·[理性的培养干预了次等的目的。“理性的培养甚至把那次等的目的化归于无”……理性以一善的意志为其最高使命……理性的满足感只来自于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理性本身决定的,这个目的之达到可能使性好的目的落空。]
【我在想,“最大限度地完成全部计划”的要求,能否使所有的目的都落空。我猜它可能使所有目的都较全力单独完成其自身要差一些,但是核算起来应该是更多的。在这里,“最大限度地完成全部计划”只是独立于单独地完成每一个计划,但是,如果离开这些计划的部分满足,仍然无法识别——总要完成了点什么吧。】
5·[该意志之为善,乃因其自身,并不顾因别的任何东西之为善。]
【这里的“顾因”恐怕仅如此理解:“最大限度完成全部计划”不以某一计划之完成,较单独完成之的程度而确认。这并非指没有联系,因为它必须提及什么才可以。】

2 论义务以及行动之道德价值
P15
1·[在此,不讨论这些东西:虽合目的,但非由义务做成;符合义务,但并非由对义务的性好做成,比如强迫。]
2·[分辨“商人不对无经验买主索高价”是否出于义务是困难的。排除私人的“爱”这种动机。]

P16 (不对菜鸟买主索高价、维持生命、可能时惠及他人、 去保求一个人自己的幸福 )
1·[区分“如义务所需(as duty requires)”与“因义务所需要的(because duty requires)”。逆境中更易判断格准的道德价值。]因为其他的意志驱力已经不复存在。
2·[排除虚荣自利(快乐)、荣誉。无论行动“如何恰当、如何可爱”,]这是从外部判断。[值得鼓励的(合乎公众福利)不见得是值得尊敬的(仅由义务做成)。]

P17
1·[由此,富有同情心之人反而较冷淡之人更不易具有道德价值。]因为道德与情感无关,情感反而使行动不纯粹。
2·[“去保求一个人自己的幸福”。人对幸福最切挚的性好,在此遗物中,一切性好被结合为一整体。幸福之总量较简单的单一性好相比,不易确定。]
【这个例子较先前的更重要,如我所举出的例子。我在上文时没有考虑:为了完成计划而打炮与为了满足性欲而打炮的差别。不过,“完成计划”的善,是统摄艺术、健康之善呢,还是虽然可能更有价值,却仍属同一层级之善呢?它在逻辑上如何优先于具体的善呢?它只是在实现时必须援引其他,并且通过对其他的善的实现方式的干预实现自身,这如何在逻辑上更优先呢?】

P18
1·[对于一痛风病人,]痛风大概指一种不至死、间歇地带来痛苦、无法治愈的疾病,它干预着病人对幸福的预期,[尽管这个病人因为确知其痛风而不会为了那些唯有健康人能指望的幸福而牺牲眼下的幸福,但这种考虑仍然可以是出于义务而非性好的。]
2·[《圣经》中以爱为命令的句子,实际是表述义务。这是一种实践的爱,而非感性癖好中的爱。]
3·拜克译文中有此句:[这样,道德的第一命题乃是:想要有道德价值,一个行动必须是从义务而做成。]
【这是对动机的要求,而不是外观的符合。】

P19
1·[第二命题:“一由义务而做成的行动并不是那‘为它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引生出它的道德价值,而是从那‘它由之以被决定’的格准引生出它的道德价值,因此,它并不依靠于这行动的对象(目的)之实现,而只依靠于那‘行动所由之以发生(而做成)’的‘决意之原则’,而不顾及欲望的任何对象。”]
【一个失败的实践,如果经过慎思且履行了注意义务,那么其道德价值与成功者相同。我前文的疑问,在于善的意志之为最高的善,而并非质疑道德价值的纯粹性。不过,康德的思路似乎是:善的意志必为究极的善(我不认为成功地得到了论证),由此实现了道德这一术语与诸善的区分,由此作为区分结果的道德价值来源于以纯粹动机。在这里,关键是区分的实现。这个区分究竟依赖于善的意志之至高性呢,还是即便它不是至高的,仍然可以实现这种区分。我认为,这种区分仍然可以实现,但它是一种规定,即为道德规定一个标准,而不是通过对象的性质演绎出何谓道德。】
2·[“意志正位于它的先验原则(此是形式的)和它的经验动力(此是材质的)之间,有如植立于两路之间者,而又因为它必须为某物所决定,所以当以行动是从义务而做成时,这意志必须为决意的形式原则所决定,在此情形下,每一材质原则已从它身上被抽去(撤去或拉下)。”]
【这至关重要。某一作为法则的格准之产生至此尚未论及,P16以降所列举的义务是对既存观念的反思。此实践意志之内容必然涉及经验,但它并非由一特定目的(目的就是被抽取的材质)决定,而仅由形式性原则所决定。这里所完成的还是一个区分。我觉得,至善与否可以存而不论,只要一区分得以完成,这个理论就建立起来了。】
3·[第三命题:作为前两命题之一后果:义务是‘从尊敬法则而行’的行动之必然性。]
4·[作为行动对象的结果,乃意志的结果,而非意志的活动。性好是利益上可取的,谈不上尊敬。]

P20
1·[唯有那当做一原则而非当作一结果,而与我意志相连接者,不谀从而驾驭性好者,在选择时排出性好之考虑,才值得尊敬,才是命令。]
2·注1[格准是决意的主观原则。客观原则是实践的法则。]当理性可以控制欲望的时候,这个客观法则就是格准。
3·[道德的善只存在于法则自身的观念中。]
【道德好像是一个闭合。这个闭合之物中,肯定有质料来填充它,但它的闭合却使自身不受质料的左右。“最大限度完成全部计划”是一个非道德的闭合,它在“这张计划表”的范围内是闭合的,因为完成全部计划本身不由其中任意的一个计划的完成情况加以判断。它与道德这种东西的类似之处除了闭合外,就是“将一切其所引用的东西‘无论掉’”。】

P21
1·注1[尊敬乃是一种理性自我做成的情感,它是法则作用于主体的结果,而不是法则的原因。“凡我认为对我是一法则者,我即以尊敬之意视之。”,它被视作措抑自我贪婪的价值。尊敬的对象只是法则。尊敬一个人,只是尊敬法则,所尊敬之人给了法则的一个范例。一切所谓道德的兴趣实只存于尊敬法则。]
【尊敬似乎是有效性所直接对应的情感状态。且尊敬是道德产生的唯一情感】

3 论行动格准之为普遍法则
1·[法则如何能决定意志,使之为无限制的善呢?]

P22
1·[这个由法则决定的意志,由于被剔除了冲动,只有“意志之活动对于法则之普遍的符合”。]
2·[我不得不如此行动:即依照“我亦能意愿我的格准必应成为一普遍法则”这个样式。]
3·[意志唯有不预定特殊行动上的特殊法则,才能作为意志的原则。]【否则无法区分于并非依法则行事的情形】[且这与人们通常的理性相符。]【各民族类似的黄金律就是例证。】
4·[例如,我在困难中,可以不遵守诺言吗?此须考虑两点:1,如此是否是精审的]【我猜是审慎的意思】[2,如此是否是正当的(合于义务)。1是往往可以做到的,但是,我须考虑如此做会否带来更大的不便,比如信用丧失后的损害是否更大。]【这必是一个情境依赖的,参照事实做出的科学的预测。如果初步的考虑是关于我的,在我考虑更大的不便时,是否仍须只考虑自己?】[这种考虑仍是对结果的恐惧,这仍不是出于义务的考虑。问题在于,如何判断这个格准是否与义务一致。最简捷的办法是自问:这个格准对我自己以及他人定可当作一普遍法则,这会使我安心吗?]【这种安心是直觉么?我此次撒谎断无被揭穿之可能,而我立誓从今不再撒谎,这害处在哪里呢?这里面没有自我欺骗的成分。】

P23
1·[当撒谎这一格准作为普遍法则,其必然毁坏其自身。]
2·[道德地善的……]道德是善的一种。
3·[由于对“世界的行程”之无阅历,我只须问自己:是否可能意愿该格准为一普遍法则。]
【我一直不理解这个判断是如何做出的。以是否能在小区入口处停车为例。当我想象这一格准为一普遍法则意味着什么?我的想象要进行到何种程度?我是要想象每个人人为这是一种权利,但是会根据现实的情境来考虑,比如,小区门口已经停了几辆车,再停车就无法出入了;还是要想象每个人都在小区门口停车,以至于门口被堵住了,我如何预想这个格准的普遍化的情形呢?这是我最大的疑惑,仅次于对道德的意志之为至善的疑惑。】
4·[对于此种立法,理性从我身上强索一尊敬以尊敬之……我能理解其价值较性好所推奖者为高,亦能理解以这种尊敬之情推动的是义务,其他行动须为之退让一席,因它是“自身即是其善的”,其价值在每一种东西之上。]这大概是说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其对象。

4 论从人的通常理性进至实践哲学
P24
1·[如题,]
2·[如果我们要像苏格拉底一样,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他们使用的原则上]似是指从格准进行归纳【这必是有高度共识的,因为他的对话录里,对手们大多数时候都对他的问题说:“是的,没错”,然后掉入陷阱。】[……苏格拉底这样,就不需要科学和哲学了。]
3·[我们可以事先揣想到:每一个人不得不去做的事情,这种知识在常识的范围内。]
4·[就知解判断(理论判断)而言,]这大概是指实践判断之外的判断,比如对自然规律的判断,[离开知觉就就将陷入矛盾、不确、不稳定的混沌中,]【也即“盲目”】[但在实践判断中,须排除感触性才便利,]此如前文所言。
5·[这种理性的运用是精察的。]

P25
1·[天真虽好,却易被引诱,无法保持自己。求与科学,乃为“去为自己的规准得到认可及持久”。敌对势力,也即性好、欲望,使人束缚于幸福之名下。]
2·[理性之发号施令,对强烈且不容被压服的要求表示轻蔑。在此出现了自然之辩证,]这里的辩证大概只一种紊乱或者矛盾[去质疑理性的纯粹与妥当。这种情况之不为善,由通常的理性即可认识。]
【常识并非在效力上更高,但可以导致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当理性的结论与常识相悖时,至少需要证明自身。】

P26
1·[由此,理性使人们走出常识,进入哲学。]
2·[如果通常的理性纯然健全,思辨尚不至于发生,不过,如果不然,进入实践哲学仍然仅是出于实践的需要。]就是说,不是为了想清楚而想,而是为了做而想。
3·[进入实践哲学,是为了找到通常理性的原则的来源,]这是说,判定发生于常识的格准的效力如何[以及当与欲望相反时,这些决定何以成立。这样,就可以免除敌对方]比如欲望、性好[的搅扰,且不陷入歧义、暧昧。]常识的格准往往如此。
4·[实践理性之求助于哲学,在于上述辩证]即欲望、性好什么的总是捣乱,搞得事情不很确定了,这就只能求助思辨的方法。[由此,我们须对我们的理性进行一彻底的批判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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