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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证法的体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至今仍然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科学体系,而列宁关于这个问题是提出过一些重要观点的,认真研究这些观点将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大家知道,在各种科学中,体系之多莫过于哲学了,几乎每一个哲学家都有一个体系。体系是科学对象内在联系的反映,每门学科无疑都应有一个为人们大体认可的体系,各有各的体系说明这门学科还没有达到真正科学的阶段。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成为真正的科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中结束了各有各的体系的局面。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若干基本方面,人们已经有了共同的认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个严密的科学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和发展是一个过程,它的体系的建立也是一个过程。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若干基本观点,从而宣告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这时他们还来不及考虑它的科学体系问题。

50年代以后,马克思把主要精力放在建立政治经济学的科学体系方面。他在1858年1月14日写信给恩格斯说:“完全由于偶然的机会———……我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很大的忙。如果以后再有工夫做这类工作的话,我很愿意用两三个印张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所存在的合理的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够理解。”

看来他想对唯物辩证法进行一次系统的表述,其中当然会涉及体系问题,可惜他未能实现这一愿望,除了对历史唯物主义有一个简略然而系统的说明而外,只给后代留下了《资本论》的“逻辑”,而没有留下“逻辑学”即辩证法。恩格斯在建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体系方面做过不少工作。

恩格斯研究自然辩证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想在总结自然科学成就的基础上建立唯物辩证法的科学体系。大家知道,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工作未能完成,只给我们留下了一些论文和笔记,但其中关于辩证法的三个主要规律的观点,不仅是一个创造性的贡献,而且为辩证法的科学体系奠定了一块重要的基石。

《反杜林论》系统地提出并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许多原理,但它们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批判的需要,看不出恩格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体系有什么设想。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一个结构,即辩证法、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但他对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容讲得有多有少,他对历史唯物主义讲得具体些,对唯物主义讲得比较简略,对辩证法讲得很少。这种安排后来成为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中,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安排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根据。

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还来不及细致地、全面地制定他们的哲学,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体系,也来不及对黑格尔哲学的体系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和改造。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唯心主义的、思辨的、形式主义的,也有一定的形而上学局限性,但它也是辩证的、庞大的、细致的、丰富的,从唯心主义立场看也是严密的。

正是由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这种二重性,它才能经过唯物主义的改造而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来源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功过是非已经作出了总的评价,但是,以黑格尔的逻辑学来说,其中哪些范畴是应该肯定的,哪些范畴是不能成立的,或者应该排除在逻辑学之外的?

黑格尔对这些范畴的论述哪些是应该肯定的,哪些是应该否定的,哪些是应该改造的?黑格尔安排他的逻辑学体系的原则有哪些,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他们都来不及作出详细的回答,尽管他们在许多地方也涉及到这些问题。

例如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立场肯定了黑格尔关于范畴发展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但是,如果不对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评价和改造,一个严密的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是很难建立起来的。

列宁对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回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关于唯物辩证法体系的设想,这些思想十分宝贵,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发挥。

黑格尔逻辑学有一百多个范畴,其中哪些应该排除出去,哪些应该留下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要素或内容呢?列宁并没有作出任何明确回答。但从他的笔记里可以了解他的看法,有一些范畴反映的只是自然界的特性而不是世界的普遍特性,列宁认为不应包括在逻辑范畴之列。

例如,在他看来,“把'感受性’、'应激性’……以及'繁衍’'纳入’逻辑范畴,这是空洞的游戏”。至于“生命”这个范畴,列宁认为:“从客观世界在人的意识(最初是个体的意识)中的反映过程和实践对这个意识(反映)的检验这一角度来看,把生命纳入逻辑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并且是天才的——……”

黑格尔也知道在逻辑中一般是不谈生命问题的,但在逻辑中要谈认识,要谈实践,就难免要谈到生命,因为生命是实践和认识的前提。列宁说“可理解的”,“并且是天才的”,即指此而言,但作为一个逻辑范畴,看来列宁是不赞成的。

那么,实践、认识、概念、判断、推理等范畴反映的只是人所具有的东西,而不是无机界和人以外的生物界也有的东西,是否应放在辩证法之中呢?列宁的回答无疑是十分肯定的。为什么?这恐怕同列宁关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的观点有关。

一方面,同自然界、人类社会一样,认识、思维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另一方面又同它们不一样,认识、思维又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我们不能说自然界的规律或人类社会的规律是世界的规律,却可以说认识的规律和思维的规律就一定意义来说就是世界的规律,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具有同一的规律。

至于客观逻辑中的范畴,除了量的一些范畴(它们属于更窄的领域——数学)而外,绝大部分列宁都是肯定的。在列宁看来,除了经常谈到的那些规律和范畴(包括被作为一个独立部分的“唯物主义”的范畴如物质、运动、时间、空间等)而外,还有存在与无、直接与间接、连续与中断、实体与属性、一与多、全体与部分、内与外、一般与个别、相对与绝对,等等,总共不下四五十对。

谈到辩证法的范畴究竟有哪些,应从两方面着手来解决这个问题。列宁说,范畴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随着人类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辩证法范畴当然是要不断增加和发展的,辩证法的范畴无疑应反映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这是研究范畴的一个途径,而且是主要的途径;第二个途径就是充分利用认识史、科学史、哲学史提供的思想材料,特别是从黑格尔以来哲学史提供的思想材料。

这些范畴怎样排列成为一个严密的有内在联系的体系呢?根据些什么原则呢?黑格尔的某些做法当然是不可取的,例如用思辨的,即逻辑推演的方法来构造他的体系,整个体系由大大小小的三段式构成等等。但是,是否有可取之处呢,列宁怎样评价呢?要弄清楚列宁的观点,我们必须研究他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谈谈辩证法问题》以及其他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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