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专用发票未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四、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2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装卸费50万元。货已入库。
(3)购进机床一台,买价200万元,运费10万元(有单据),货已到。
(4)有下属于公司负责将产成品运入仓库,本月运费50万元。
(5)火灾烧毁材料109.3万元(含运费9.3万元)
(6)上月购入原材料25万元修缮厂房,其中含运费5万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算如下:
(1)货物未入库,不得抵扣。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可抵扣农产品,且已入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13%+1×17%=26.07(万元)
(3)购进“机床”为固定资产,不可抵扣。
(4)货物内部流转,非购销业务,不可抵扣。
(5)非正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109.3-9.3)×17%+9.3/(1+7%)×7%=17.7(万元)
(6)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25-5)×17%+5/(1-7%)×7%=3.78(万元)
合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26.07-17.7-3.78=4.59(万元)
当然,此例并不能全面覆盖运费抵扣中所有的关键要点,仅作抛砖引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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