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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程序亟待规范

税务文书送达程序亟待规范

作者:周鹏 梅振峰 高继友

  

 

税务文书送达是税务机关履行税收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专门对此作出规定。但在基层税收执法实务中,往往因对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的适用以及送达程序中存在不足而带来一系列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

直接送达“乱”。一是收件人身份复杂。有些企业传达室人员、办公室人员、办税人员都表示自己就是单位的收件人,在看到或者是接到税务文书时直接签收。二是当事人拒绝签收。虽然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单位负责人身份确定,其本身也承认是受送达人,但为了逃避责任而拒绝签收税务文书。三是同住成年家属的认定问题。税务文书直接送达时,只有受送达人成年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要查明其是否已成年且是否受送达人的家属,在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四是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认定问题。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时,是否要有受送达人的指定意见书及指定代收人的身份证明,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操作各异。五是受送达人自己来税务部门领取税务文书的问题。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来税务部门领取法律文书,口头委托成年家属来领取,是否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且提供二者的身份证原件或同住家属的户口本原件?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来税务部门领取法律文书,而叫其工作人员来领取,来人能出示其单位工作证,但不能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的,是否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送达?在实践中这些问题还有待明确。

留置送达“繁”。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可将税务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处。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受送达人处”具体是指什么地点?是指受送达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还是居住地或是第三地,没有明确。二是在留置送达程序中,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理由、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和”字就要求必须要有见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至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做见证人,没有明确。三是在税收执法实务中,适用留置送达时经常会遇到所有当事人都不愿签字的情况,即当事人、见证人都不肯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委托送达“难”。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其他机关”和“其他单位”具体是指什么样的机关和单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

邮寄送达“散”。对邮寄送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采用挂号函件等其他方式,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由于邮政投递对象多、杂且分散,难以明晰责任,加之对“签收人”没有明确要求,若投递人员缺乏责任心,随便将税务文书挂号函件交当事人家庭成员或者交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甚至由他人代为签收,是否具有法定的签收效力,很难确定。建议税务部门在向邮局递交信函时,要向邮递员明确交代核实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身份,要求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

公告送达“慢”。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要求,按照法定的顺序及要件选用正确的送达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样一来,公告送达的时间就很慢了。

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具体的税务文书送达规定,对各种送达程序予以规范、明确,从根本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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