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录用信未签名盖章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录用信未签名盖章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

 

中国法院网讯 (闫艳)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似乎已是劳动者熟知的法律常识,但没有签名盖章的录用信能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201281,孙某开始在上海某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报酬,并承诺如果孙某接受了录用通知,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1228日,孙某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提出辞职。2013111,孙某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911231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近2万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2013222,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1041228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的请求;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201341,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录用信即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仲裁委员会将“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作为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法律适用错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该案中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该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另外,虽然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但是这里的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该案中,公司201294日注册成立,孙某收到的录用信为2012726日,此录用信显然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不可能代表该公司与劳动者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因此,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应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劳动合同未签原因该如何证明?
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认定 | 知识派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倍工资问题???二
关联公司之间调动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
不签劳动合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