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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着火状告出租人 法院认定被告未进行消防验收

  漫画/盛哲

  

  本报讯(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市民张先生租赁的商铺发生火灾,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商铺外电闸箱内的电表故障所致。由于该电表归出租方所有,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房屋出租方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7万余元。

  2009年6月,张先生租赁本市某建材公司位于东丽区某市场的1号商铺,租期一年。之后,张先生便在该商铺从事五金电料的经销业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张先生继续承租此房进行经营。临近的2号商铺由杨女士承租。

  2010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张先生和杨女士承租的商铺发生火灾,张先生商铺内货物不同程度损坏。8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消防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市场内1号与2号商铺之间的电闸箱内2号商铺电表电热故障,引燃堆放在电闸箱下的可燃物所致。

  事后,张先生将建材公司和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火灾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案情后认为,被告建材公司在没有进行消防验收、没有配备防火设施的情况下,将存有火灾隐患的房屋出租,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租户使用的电表属于建材公司所有,建材公司对此负有维修管理并保证安全运行的义务。现因电表发生电热故障引起火灾,建材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张先生将油漆桶等可燃物放在电表下方,对于火灾的蔓延和火势的加大起了促进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此次火灾虽然是杨女士使用的电表引起的,但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书中没有2号商铺内相关电器故障的记载,张先生和被告建材公司也无证据证实杨女士在使用电表中存在不当之处,故杨女士对此次火灾不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张先生对火灾发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建材公司承担7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建材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财产损失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建材公司不服,于2012年7月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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