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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流产的赔偿

案例分析

案情:

20125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驾驶的RHJ673号牌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燕郊开发区门口时,两辆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陈某受伤,后被送往燕郊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检查出陈某已经怀孕7周,医生建议因可能对胚胎有影响,建议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是否妊娠。519日,原告在医院因先兆流产行刮宫术。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吴某负全责。原告认为此次,此次交通事故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4566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要求10000元。

审判: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交管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对于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左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右腿软组织损伤待除外,因此损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陈某受外伤后,口服大量药物并拍X光片,医师建议如此可能对胚胎产生影响,后陈某行刮宫术,故应认定行刮宫术的损害亦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告对于陈某因此产生的损失亦应予以赔偿。被告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陈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节,陈某虽然未够成伤残,但考虑流产是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判决赔偿3000元。  由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18900元;吴某赔偿侯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原告的流产虽不是本起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原告因接受X光检查而终止妊娠,故其终止妊娠与本起事故之间是有联系的。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只有经鉴定构成伤残时,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原告的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给其在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因此,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该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的标尺。

 

 交通事故律师电话 1894266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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