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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核心”与“精髓”

辩证法的“核心”与“精髓”_辩证法:从理论逻辑到实践智慧

一、辩证法的“核心”与“精髓”

毛泽东在其辩证法专著《矛盾论》中,既肯定了列宁关于矛盾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或“辩证法的核心”的论断,又特别地强调“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这就提出了一个“核心”和“精髓”在辩证法中各自的含义及其间的关系问题。毛泽东本人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因而人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便作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核心”和“精髓”是同一回事,即对立统一规律是全部辩证法范畴体系的核心和精髓;有人认为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而共性个性的关系则是这一“核心”的“精髓”;还有人认为,从理论上讲,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的关系实即对立统一关系是精髓,而从实践上说,则矛盾的共性个性关系是精髓,等等。所有这些不同见解本身,也都难于自圆其说。说“核心”与“精髓”是同一回事,显然与《矛盾论》中的论述不合;说“精髓”是“核心”的“精髓”,也有困难。因为“核心”与“精髓”本来含义相近,说“核心”的“精髓”无异于说“核心的核心”,令人难以理解;而把“核心”与“精髓”视为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上的区分,由于割裂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更属一种难以理解的说法。所有这些理解上的困难,表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可能走错了路,忽略了一些极为重要的环节。(www.guayunfan.com)

我们看到,以往各种解释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人们往往在没有考虑中西两种不同文化的交汇的背景下去看这一问题。也就是说,以往的解释没有把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理解为中西两种文化交汇的结果,没有理解为中西两种不同的辩证法交汇的结果,而只是从一种单一的继承线索上去考察。其所以如此,又是和长期以来人们混同中西两种不同的辩证法有关。诚然,人们都承认毛泽东思想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但人们在理解这一“中国化”时,却往往把它简单地当做对中国特殊问题的解决方式或表述上的中国语言形式了;竟然没有看到,所谓“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西方思想体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撞与交汇。此外,人们一般也都承认,中西文化是两种十分不同的文化,但人们唯独忽略了中西辩证法也是两种十分不同的思维方式,误认为古今中外的辩证法只是同一个东西,其间没有本质区别。事实上,思维方式作为文化的灵魂,在最深刻的层次上体现着这两种文化的区别。因而,一种文化的思维方式要进入到另一种文化之中,是不可能不为后者所渗透、所中介的,其结果只能是两种思维方式的融合。再则,一种语言本身,也不能被抽象地理解为纯粹的表达思想的外在方式,而其中积淀了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和思维方式。因此运用一种语言,就必须要受到该语言所体现的文化精神尤其是思维方式的渗透。由此可以肯定,以往在“核心”和“精髓”的含义及其间关系的理解上的困难,归根到底在于未能把这一问题置于中西文化交汇的背景中去考察,未能把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视为中西两种具有根本区别的辩证法交汇的结果去考察,因而就不能合理地说明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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