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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说,这4个常识,会计答不上来,一看就是基础知识不扎实

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不属于利息性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企业购买了一些预付卡,在销售商品时赠送给客户,企业预付卡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购买预付卡,为促销本企业商品、服务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具体的客户买赠明细等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合理性,按销售费用于税前扣除。公司购买了一些预付卡备用,企业购买预付卡时虽然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因相关支出尚未实际发生,因此此环节预付卡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不得税前扣除。

4、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现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能不能补开原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来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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