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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基本原则: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

具体规定如下:

固定资产来源

计税基础

(1)外购

买价+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入(租赁合同)

(1) 约定的付款总额+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 未约定付款总额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4)盘盈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5)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6)改扩建

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进 设备、器具(指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B、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例1:甲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假设其于2022年3月购进一台电子设备并投入使用,不含税价为6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A:折旧年限为3年,2022年度,甲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600÷3×9÷12=150(万元);税务上可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金额600万元,纳税调减450万元。

B:如果折旧年限为10年,那么2022年度,甲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600÷10×9÷12=45(万元);税务上可适用50%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金额为600×50%=300(万元),纳税调减255万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 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 融资租赁方式 租出的固定资产 ;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时间:新增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预计合理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方法: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加速折旧额可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与纳税调整

(一)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5、电子设备,为 3 年。

6、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 不低于规定年限的 60%

(二)税法与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处理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 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 差额纳税调增

2、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会计折旧费 0<税法折旧费—— 差额纳税调减

3、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 无需纳税调整(按会计年限);

五、房屋、建筑物未提足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属于推倒重置:净值(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应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3、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4、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1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总结】税法与会计折旧处理差异:

差异

项目

纳税调整

暂时性差异

折旧年限

调+、调-

加速折旧

调+、调-

折旧方法

调+、调-

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

调+、调-

例2:乙企业 2020 年 11 月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200万元,税额 26 万元, 当年会计已计提累计折旧 8 万元, 企业选择将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0-8=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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