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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黎说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的政策介绍

老黎说税:2023年第6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的相关政策

一、“营改增”前的相关政策

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特定货物,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

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a.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上述第1、2项一般纳税人选择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第3、4、5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或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6.其他有关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的规定。

(1)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2019年4月1日后为1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获准从事生物制品批发、零售)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3)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征收率均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四)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习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5)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如》国税发[2009]10号)。

(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7)自2018 年5 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优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8)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9)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 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1.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2.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1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合2018第42号)。

17.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自产或外购)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需要注意的是,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3%征收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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