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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政策和执行流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加计抵减政策是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停止抵减。

当前政策【截止2023年5月30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是依照纳税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时所填写的主营行业确定,而是依照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生产、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比确定,即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比例的,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度和2021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2022年)。

4.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从扣税凭证看,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等各种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从抵扣时限看,包括当期取得扣税凭证并在当期申报抵扣的税额、以前期间取得扣税凭证但在当期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并申报抵扣的税额、因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政策结存的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的税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023年以后政策:

生产性服务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曾经加计抵减比例为10%,2023年为5%;生活服务曾经加计抵减比例为15%,2023年为10%与之前相比,各自降了5个百分点。

5.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十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一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6.加计抵减是一项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优惠政策。需要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是,税务机关并不要求纳税人在每年1月(2019年为2019年4月)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在以后月份补充提交,并且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并不会因为纳税人未在当期及时计提而失去加计抵减的权利,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但是,补提的加计抵减额不能往前追溯调整以前期的应纳税额,只能抵减计提当期和以后期的应纳税额。

7.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应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直接从销项税额中抵减,也不能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先计算出不考虑加计抵减额情况下的应纳税额,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然后将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如果纳税人当期有充足的抵减前应纳税额(即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加计抵减额可以全部在当期抵减,无余额;如果纳税人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不充足,甚至为0(即抵减前应纳税额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只能将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抵减到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抵减应纳税额。比如,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占比符合规定的比例,201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度销售额占比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则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12月31日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在2020年抵减应纳税额。

9.由于本次税率下调只涉及两档高税率,6%的税率维持不变,为使各行各业纳税人均从此次减税降费的改革中受益,该公告为主营业务适用税率为6%的纳税人设计了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以销售额为权数将进项税额进行分割,计算公式为: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0.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会计处理:

纳税人可以设置“应交税费——加计抵减进项税额”账户,将各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记入借方,将因为进项税额转出而调减的加计抵减额记入贷方,将实际在各期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记入贷方,那么,该账户的借方余额表示的就是加计抵减额的结余。

【实务操作】天祥设计院(一般纳税人)2018 年4 月至 2019 年 3 月取得的收入全部为设计服务收入。2019年4月和5月发生下列业务:

(1)4月购进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住宿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等共取得20张合法的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合计为20万元;2019年3月购进房屋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设计院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 年4月提供设计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销项税额24万元。

(2)5月购进办公用品、住宿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等共取得16张合法的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将4月购进的部分劳保用品发放职工福利,账面成本为10万元(适用税率为13%);5月提供设计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项税额30万元

解析:

(1)4月进项税额=20+18=38(万元)。

(2)4月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38×10%=3.8(万元)。

建议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38 000

贷:其他收益 38 000

(3)4月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4-38=-14(万元)<0,因为4月应纳税额小于0,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3.8万元不得在当期抵减,全部向后纳税期结转。

(4)5月进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0×13%=1.3(万元)。

会计处理:

借:其他收益 13 000

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13 000

(5)5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十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一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3.8+10×10%-1.3×10%=4.67(万元)。

(6)5月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十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30-(14+10-1.3)=7.3(万元)>4.67万元。

5月加计抵减额小于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可全部在当期抵减,无余额。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6 700

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46 700

(7)5月加计抵减后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一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7.3-4.67=2.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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