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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询(讯)问的规定———《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十一)
15.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证词、供词的,参照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

       《意见》考虑到信息网络犯罪区域性跨度较大,针对大多数案件需要进行异地的询(讯)问等,予以的特别规定,完善了远程询(讯)问的方式,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同时,由于司法机关信息化发展,小编认为在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前提下,办理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犯罪,同样也可以参照适用。在这要注意几点:

       1.询(讯)问方式

       对远程询(讯)问,使用的是“远程网络视频”的方式。在这并未要求如司法专线等规定,即远程网络视频可以允许多种方式,包括常用的腾讯会议等网络视频方式。

       另外,本条规定远程询(讯)问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即保证询(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又可以避免不必要未能面对面作笔录而产生的争议。

       2.询(讯)问人员

      对办案地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由2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因协作地的公安机关没有侦查管辖权,故不宜理解为办案地与协作地公安机关各1名侦查员。

      对协作地公安机关,主要是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以及将办案机关传来的笔录打印后交被询(讯)问人签字,本条将称为“协作人员”,不属于侦查员,因此可不受2名的限制。

       3.询(讯)问地点

       虽然办案的公安机关不用与被询(讯)问人面对面,由协作地公安机关负责询(讯)问地点,但仍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下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讯问时不同规定分别汇报:

      (1)询问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一是现场,二是证人、被害人住所或单位,三是证人提出的地点,四是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询问地点的选择上,应从有利于查明案情及有利于保护证人提供证据积极性为原则,妥善选择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即使是远程网络视频方式,办案机关在联系证人、被害人时应注意听取询(讯)问地点的意见,协作地亦应尽可能配合。

       (2)讯问地点

        讯问地点以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区分: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只能在看守所进行。对办案机关及当地协助机关来说,犯罪嫌疑人已被看守所羁押,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已被立案,可协商是否可以并案处理的问题。

       二是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其中,“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基层组织如居委会、乡政府等,以及其所在单位等;“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所居住的地方。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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