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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充侦查的一些认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十二)
16.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适用本意见第14条、第15条的有关规定。
 以审判为中心一是要提高侦查、起诉的案件质量,二是要庭审实质化,归根是围绕证据进行。因此,不仅是在信息网络犯罪,检察机关开始越来越重视自行补充侦查(以及介入侦查,以后再详细汇报)的能力,总公司近年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部分都会有检察机关在自行补充侦查的良好表现。以下小编略汇报一下在自行补充侦查的一些认识、体会。
(一)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在“捕诉一体”公诉权的行使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为查清案件事实、完善案件证据,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要求公安机关或自行开展侦查工作以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依照法定程序对部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侦查活动。‍‍‍‍‍‍‍‍‍
二者的关系上,自行补充侦查是补充侦查的一种方式,即补充侦查包括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两种。‍
(二)诉讼阶段
自行补充侦查首先其属性仍是侦查活动,但增加了“自行补充”,故在程序上有所限制如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法定条件引起,一般也是在原侦查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具有“补充性”,同时说明自行补充侦查所处刑事诉讼的阶段。
一是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监委的案件以下暂不涉及,拟有机会再学习汇报)、17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因此自行补充侦查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侦查活动。另外,这里审查起诉阶段包括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期间,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法庭延期审理的规定中,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即检察人员可以在法庭审查阶段提出补充侦查,就包括了自行补充侦查。
二是二审检察阶段。自行补充侦查是否能在二审(上诉、抗诉)阶段进行,仍有一些争议。有的认为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公权力必须在有明确授权时才能为之,故二审检察期间不能进行自行补充侦查。对此小编认为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其逻辑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通知检察院阅卷,据此检察院参与到二审程序,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故可以返回到一审规定的第204条,检察人员可以在二审期间补充侦查,而自行补充侦查作为补充侦查的一种,自然在二审阶段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优势与问题
 1.先说自行补充侦查的优势:
一是针对性。自行补充侦查派生于公诉权,在捕诉一体下,批准逮捕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的检察人员较清楚案件提起公诉还需要什么,自行补充侦查可以更有针对性。如在办案中发现证人证言前后的矛盾,自行补充询问对解决前后矛盾的针对性就更强些。
二是自主性。检察人员在自行补充侦查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性,可以不受其他约束更好地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易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涉,自主性强相对客观性更得到保证。
三是全面性。在捕诉一体下,检察人员能够全面地了解整个案件事实、证据,特别是一些团伙案件,公安机关可能分成若干组,只对其中某些人或某地的案件更熟悉,因此相对案件整体性把握上检察人员可能更全面一些。检察人员在自行补充侦查中,可以全面把握证据状况,自行补充完善证据。
四是高效性。检察人员充分掌握案件证据状况,以提起公诉标准审查证据,同样在自行补充侦查中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如是否为根本的定罪量刑证据还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旁证,决定补充证据的主次,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
五是责任性。在员额制下,自行补充侦查也是检察人员办案需要,体现检察人员的责任,俗话“求人不如求已”,自行补充侦查增加检察人员的责任,加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确保补充侦查更公正、透明。
总体而言,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优势在于对案件事实、证据具有更强的侦查自行控制力,以及更高的补充证据效率。
2.自行补充侦查的问题
尽管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优势明显,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困难,主要是:
一是资源问题。案多人少一直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自行补充侦查花费大量精力情况下,可能导致对其他案件或工作的忽视。
二是监督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侦查监督职能,但在自行补充侦查情况下,如何履行对自行补充侦查活动的侦查监督职能,现体制上还未完善。
三是手段问题。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侦查手段相对单一,虽然一些专业如电子数据提取等可由技术部门协助,但如需要更多侦查技术的勘验等则难以实现。
(四)一些体会
小编检察工作的年头不少,虽是在省级院工作,但因为曾在重罪部门工作若干年办了许多二审案,也有不少自行补充侦查的经历,加之在指导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对自行补充侦查应注意的问题汇报如下:
1.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自行补充侦查仍是侦查活动,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为检察人员主要是审查案件,不仅侦查的能力较弱,而且可能存在对侦查程序在审查时能注意但自行补充侦查却忽视的情形。如提取物证没有列明清单,重新鉴定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等,这些虽然在审查时能注意,但自行补充侦查时却没能遵守规定,因此在自行补充侦查时一定要绷紧程序合法这根弦。
另外,在自行补充侦查的,要注意提取证据保存,因为相对公安机关有专门的保管,检察机关可能存在承办人自行保管的情形,不仅要注意物证书证等保管不善,更要注意不得遗失。实践中
2.要严守公正中立原则。
自行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基础上的完善,要防止在自行补充侦查时发现与原证据有矛盾时故意忽略,或者反之在自行补充侦查时故意夸大证据间矛盾,要秉持客观中立原则。如在补充侦查时发现证人证言与案中所作证言不同,不能在记录时刻意忽略甚至提示证人,在确有矛盾的情况下要注意核查原因。
3.要注意保守秘密
一是要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如自行补充侦查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要注意线索的移送,不宜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去“更深入核实”,因为刑事检察部门并不具有侦查的专业的能力;二是要对证人等相对人的保护,即保守相对人的秘密,特别是对一些重刑案件,一定要保守相对人的秘密,避免造成相对人的利益受损。
4.要注意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因为自行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的基础之上,如自行补充侦查涉及对之前侦查机关所作决定的,要注意妥善处理。特别对前期已处理的涉案资金、物品上要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如出现一些利益冲突要注意妥善解决。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对涉案物品、资金的处理要慎重。
5.要注意相互协作
自行补充侦查会涉及不少专业性问题,特别是信息网络犯罪,无论是数据提取还是分析,仅靠刑事检察部门还是力不从心,在内要与技术部门协作,在外要与其他专业部门合作。如自行补充侦查中涉及提取相关手机等信息网络终端的,可要求技术部门派员协作,解决如何保证手机在提取过程中数据不被破坏,以及提取后的数据提取等。

17.对于依照本意见第14条的规定调取的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核验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及调证法律文书编号是否与证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
对调取的电子数据有疑问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说明,或者由原调取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

      该条的理解并不困难,请大家再回看小编之前对调取电子数据的汇报,这里就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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