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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税数额的认定———危害税收征管司法解释学习笔记(三)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纳税人构成逃税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按与《解释》同步的新闻发布会,“2022年4月,本着急用先行原则,最高检联合公安部修订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14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适当提高和调整,其中第五十二条即已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立案追诉标准。
       逃税罪中对纳税人逃税数额采用的是“数额+比例”的方式确定。《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例说明:行为人为某行业从业人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收入,以逃避缴纳税款。如经审查,行为人逃避缴纳的税款总额为30万元,而应纳税额为150万元。此时,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的20%,符合《刑法》“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30万元,符合《解释》“数额较大”的规定。因此,行为人可能构成逃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经审查,行为人逃避缴纳的税款总额为50万元,而应纳税额为150万元。此时,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的33%,符合《刑法》“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50万元,符合《解释》“数额巨大”的规定。因此,行为人可能构成逃税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认定
       对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计算,之前亦是“数额+比例”的方式确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后,规定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取消了比例限制,完全根据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来认定。
       对扣缴义务人数额的认定就不如纳税人复杂。如行为人采用故意隐瞒部分员工的收入,以少缴已扣、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少缴的税款总额为10万元即属“数额较大”少缴的税款总额为50万元即属“数额巨大”。
       在《解释》出台之前,因《刑法》只规定“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前款”又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档,造成一时如何适用的争议。此《解释》的出台,将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量刑档对应,便于实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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