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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女子为家中喜宴购买48条软中华 邮寄时,被烟草专卖局以没有准运证运输香烟为由罚款1万元 法院判了

“买烟是自用,凭什么罚款!”江苏无锡,一女子为家中喜宴购买了48条软中华。邮寄时,被烟草专卖局以没有准运证运输香烟为由罚款1万元。女子不服,将烟草专卖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卢某从广东汕头嫁到了江苏无锡,平常也很少回家,总感觉亏欠父母。

恰逢卢某的妹妹结婚,卢某为了报答父母,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决定喜宴的香烟由她购买。

卢某到各个超市进行购买,共计购买软中华48条,价值33600元。随后,她准备邮寄到父母家。

但是快递还没有来的及寄走,就被烟草局的执法人员查获。随后以其无准运证运输香烟为由,对其罚款10080元。

卢某不服,将烟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卢某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购买香烟是自用,不是为了牟利。

卢某表示,她不是香烟的经营者,购买的香烟完全是为了妹妹的婚礼而准备,购进香烟的渠道完全合法,不是为了牟利,不会扰乱市场秩序,没有违反《烟草专卖法》打击非法牟利的目的。所以不应该不处罚。

2、烟草局执法人员擅自打开他人包裹是违法行为

卢某表示,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草局人员在没有邮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对她的包裹进行了开拆;即使查处也要经过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示查处禁寄品,而香烟属于限寄品,烟草局执法人员未获得相应授权,系非法开拆原告包裹。

3、烟草局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卢某表示,自己是快递的寄送人,并非承运人,不知道邮寄香烟需要准运证,是认识错误,不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而且在发现后,及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卢某认为,自己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该不予处罚。

最后,卢某表示,自己购买香烟自己用,而且快递公司没有告知她不可以寄送,错误不在于她。同时,根据现行规定,每个人可以携带50条香烟进行运输。现在只是寄了48条,不让寄他完全可以自己携带回家。

所以烟草局对其处罚,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市烟草局辩称:

为确保“中秋”、“国庆”期间卷烟市场稳定可控,进一步打击卷烟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无锡市邮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会同邮政执法人员对通过邮路无证运输烟草案件予以查处,邮政局及时回复并予以批准。

事发当日,收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会同邮政执法人员及时出击,在快递公司查获涉嫌无证运输卷烟中华(软)48条,被告当场予以取证并查扣了涉案卷烟,同日立案调查,卢某对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烟草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程序下发了相关文书,卢某收到并签字,亦按处罚内容立即缴纳了罚款。

综上,对卢某进行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且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卢某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本案中,卢某欲从江苏省无锡市运输中华(软红)48条卷烟至广东省汕头市,构成跨省、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因其未领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且未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证明,符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具有客观违法性及可罚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本案所涉的中华(软红)零售指导价格为700元/条,市烟草局认定陆某无烟草准运证运输中华(软红)48条卷烟价值33600元,按照无证运输卷烟价值33600元的30%处以罚款10080元,处罚幅度适当。

卢某提出市烟草局未经市邮政局授权、在无邮政部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邮件、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等无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市烟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
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

卢某没有再上诉,缴纳罚款后,自己开车将香烟带回家,只是多花了1万多,让她十分不爽。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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