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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转股权投资,未计利息也未做相应税务处理

交易细节:税务人员在分析L公司的股权交易数据时,发现L公司与J公司之间存在股权交易。经深度分析,发现股权出让方为A公司。原来,L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将此前借给A公司的资金,转换成股权交易对价,取得了A公司持有的J公司股权。


原始合同约定,L公司代A公司偿还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在一年内,以每月1.5%的利率计算应支付给L公司的借款利息。如果A公司到期未偿还,就以其持有的价值2000万元J公司股权抵债,借款利息仍需支付。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本金,于是将J公司股权转让给L公司。L公司取得J公司股权后,未从A公司处取得其他款项。L公司据此认为,无须缴纳任何税款。

风险分析:本案例中,L公司将借款本金2000万元转为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对A公司原始合同应支付的利息收入,并未确认收入,也未缴纳相应的税费,存在税务风险。

按照合同法(现民法典)的规定,L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应计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L公司虽未实际收到利息,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据此,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L公司即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L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及时确认和申报收入。

税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L公司实际已发生借款行为,且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的金额和收取时间,已达到了收入确认条件。按照合同约定,L公司确认应收利息收入360万元,在应收利息的当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360÷(1+6%=339.62(万元),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9.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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