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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列入危化品目录将带来哪些变化?(附中国16个关于化学品的目录汇编)

所有柴油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后,将带来哪些变化?

柴油属于轻质石油产品,是复杂的烃类混合物,碳原子数约10~22混合物,为压燃式发动机(即柴油机)燃料。

柴油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石油焦化等过程生产的柴油馏分调配而成(还需经精制和加入添加剂);由原油、页岩油等经直馏或裂化等过程制得。根据原油性质的不同,有石蜡基柴油、环烷基柴油、环烷-芳烃基柴油等。

柴油分为轻柴油(沸点范围约180-370℃)和重柴油(沸点范围约350-410℃)两大类。

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闭杯闪点≤60°C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市面上销售的柴油闭杯闪点大部分>60°C以上,不列入危化品监管。如果生产、销售闭杯闪点≤60度柴油还是要列入危化品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进一步指出: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同车用汽油一样,柴油也有不同的牌号。

柴油按凝点分级,轻柴油有5、0、-10、-20、-35、-50六个牌号,重柴油有10、20、30三个牌号。


按照国六标准,0号柴油的闭杯闪点已经达到了60℃以上,因此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0号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而-10、-20、-35、-50号柴油闪点≤60°C,则属于危险化学品,10号、20号、30号重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未收录柴油,所以,2015年5月1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之前,柴油不是危险化学品。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应急管理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从2023年1月1日以后,柴油不分闪点大小,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也就是市面上最常见的0号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重柴油也属于危险化学品。

这几年成品油乱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与入门门槛过低有关,很多从业者只需要拿营业执照即可经营柴油。通过把柴油重新拉回危化品监管,意味着提高了成品油经营门槛,减少了相关从业者,提高了从业者违法成本(需要取得危化证,这个可比营业执照难办多了)。

不光是柴油成品油市场回归特殊行业严管的机制,从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涉及到柴油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办理或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比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作为燃料使用的除外)等,否则会面临违法甚至犯罪,另外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有更高的准入条件和要求。应急、职业卫生、环保、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安全监管力度将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整顿将再次升级。

所有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柴油成品油市场整顿将再次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柴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经营环节

与汽油相比,柴油应用领域较为广泛且需求量较大,市场批发贸易环节表现较为活跃,市场参与体众多。

柴油被列入危化品监管后,批发、仓储和经营柴油的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办理危化证需要有仓储。对于无危化证的、以及原经营范围里只有“成品油批发(不含危化品)”的单位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应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将会集中整顿或被清除市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论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是“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又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汽油柴油经营的,都应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无证无照零售非危化品柴油“无处罚时代”已经彻底结束了,无论汽油还是柴油,只要是“无证经营”就都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了,另外还或将面临刑法的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责任追究。

2、终端加油站环节

加油站属于经营储存单位,因北方加油站汽油经常与-20#及以下牌号的柴油一起流转运输及储存,汽油、柴油相关经营资质相对较为完善,但部分地区的加油站特别是南方民营加油站资质上未体现柴油(缺少柴油项目),这些单位将统一申办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按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或将需要提交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和变更材料,否则不允许经营柴油业务。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对外销售打桶或散装柴油有可能更加严格,对于偷盗柴油的行为,处罚会更加严重。

3、个人或者私人企业倒卖柴油

现在油价居高不下小,油品质量层次不齐,柴油销售渠道混乱,不少个人或者私人企业倒卖柴油,站外非法销售比例很大。

今后,一些个人或企业利用内部自用加油站的名义(比如物流公司内部车辆加油、自埋罐及撬装站)来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若是无证经营或储存,将面临刑法的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责任追究。

因此,这些人要哭了!

4、终端专项用柴油单位

目前,对于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各类采矿企业、运输企业、大中型物流园区等,因这些单位因自身环境受限,用油量较大,极少去加油站加油,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规,不对外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管三函〔2016〕30号文规定,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加油使用的(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行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自身所属、内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建成投产后,其产品或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用途完全供企业内部生产需要的,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柴油归类于危险化学品后,在满足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条件,需办理相关手续后入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允许在其施工作业场所内储存和经营柴油,一些达不到标准的加油点应该会被关停。

部分专项用柴油单位自埋罐及移动加油车将会有效治理,企业利用内部自用加油站的名义来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将受到遏制。

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之后,企业内部加油站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5、主营批发及炼厂上游环节(微信关注:EHS之家)

据市场消息称,对于危化证中没有柴油项目的贸易商、分销商客户将无法从主营单位购买柴油,因此不排除后期地炼单位对客户要求度的提升。

6、柴油运输

柴油的危货运输编号为UN1202,在陆运中分为3个子条目,按照危险货物来运输。因此,本次危化品名录的调整不涉及柴油的运输方式调整。以往闪点大于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争议也将不存在。

被列入“危化品家族”后带来的变化

1、2022年11月7日,十部委发布正式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这就意味着所有柴油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再区分闪点,以后所有柴油的生产、经营、使用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行政许可,比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作为燃料使用的除外)等,新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前均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面临违法。

2、柴油全部列入危化品管理后,此举将严厉打击一些个人或企业利用内部自用加油站的名义(比如物流公司内部车辆加油)来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柴油纳入危化品管理后,若无证经营或储存,将面临刑法的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责任追究

3、市场监管部门在成品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不再负有查处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危化品经营许可和商务部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应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对外销售打桶或散装柴油有可能更加严格,对于偷盗柴油的行为,处罚会更加严重。

5、部分地区的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资质上未体现柴油,此次将柴油列入后,将重新申办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按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需要提交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和变更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咨询当地监管部门意见)。

 

6、柴油的危货运输编号为UN1202,在陆运中分为3个子条目,按照危险货物来运输。因此,本次危化品名录的调整不涉及柴油的运输方式调整。以往闪点大于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争议也将不存在。

7、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后,后续在应急、职业卫生、环保、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有更高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性质

【要旨】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未经许可经营非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不宜再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仍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同时将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7条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微信关注:EHS之家 

2020年7月1日,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发生上述重大变化,对未经许可零售涉案成品油的行为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意见》取消了批发仓储成品油的经营资格审批,但并未取消零售的经营资格审批,仅是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即零售成品油的行为仍然需要经过审批。本案各被告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成品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仍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意见》取消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的行政管理模式从事前审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零售虽仍需审批,但举重以明轻,零售成品油应认定为一般的许可项目,成品油不再为我国限制买卖的物品,零售成品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行为以往的认定思路 

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四类,经营成品油涉及第一类行为,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刑法第96条将'国家规定'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行为所违反的国家规定,涉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决定》),其中附有《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第183项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确定为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商务部《办法》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详细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取得经营许可的流程。 

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但这只是前提条件,成立非法经营罪尚需符合客观要件,即成品油必须是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中曾明确,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根据该意见的精神,成品油应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根据上述分析,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若达到法定的构罪标准,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是以往的认定思路。

二、新规下未经许可经营非危化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不宜继续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柴油闭杯闪点>60℃已被纳入危化品) 

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其中,汽油以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危化品。 

所谓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限制买卖的物品与专营、专卖物品相并列,根据刑法的同类解释原则,应理解为国家对买卖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物品。 

目前《意见》已经明确扩大了成品油市场准入,成品油的批发、仓储从原先需要商务部审批变为无需审批,那么在批发、仓储的语境下,成品油已经不是我国所限制经营的物品,若在零售的语境下成品油又被认定为限制经营的物品,不符合刑法的同一性,因此涉案柴油不应再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性质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思路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中的汽油以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危化品。 

对于上述成品油,因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之属性,属于国家严格管制之列,需要国家特许经营,故仍然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行为人若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上述成品油,侵害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构罪标准的,新规下仍应继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危险作业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即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中第三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第三项规定的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领域,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涵盖于其中。据此,对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以及闭杯闪点≤60℃的柴油等危化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 

(一)现实危险的认定 

正确理解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关乎罪与非罪,至关重要。立法引用'现实危险'这一术语,是刑法其他条文所没有的,表明了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现实危险应指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强调了距实害的发生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盖然性。 微信关注:EHS之家

采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准确表述行为的性质和危险性,将特别危险、极易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重大隐患行为列入犯罪,而不能将一般的、数量众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 具体到危化品性质成品油,现实危险应指在该类成品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已经出现了小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未发生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对这种一触即发的危险才能认定为现实危险。 

(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范围 

危险作业罪第三项规制的是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领域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因为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这些高危领域,安全监管方面实行了严格的批准或许可制度,未经批准或许可,一般来说是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具有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63[1] 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具体到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应当结合危化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等均属于需要裁准或者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三)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 

若行为人无证经营危化品性质成品油,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该行为同时侵害了两个法益,即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应从一重罪处断。相较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最高刑为1年,显著轻缓,故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微信关注:EHS之家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对一些虽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提前介入,在生产领域形成了高低有序的法律体系。 

对于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经营行为,行为人若违反了准入许可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而擅自经营,则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若行为人未违反准入许可,而在其经营过程中对于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则应以危险作业罪论处;若行为人未违反准入许可,虽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但不具有上述现实危险的,则不宜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以行政处罚为宜。

关于柴油的各种安全规定

01 危险化学品定义

1、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9.3.1实施):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行政法规的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02 车用柴油有哪几种闪点?

1、《普通柴油》(GB 252-2015)废止

 

2、《车用柴油》(GB 19147-2016)2016.12.23实施

03 柴油是危险化学品吗?

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将闭杯闪点≤60℃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算危险化学品。

04 柴油是危险货物吗?

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编号1202号:

05 柴油按火灾危险性划分是丙类还是乙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局部修订)P190: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为丙类。

06 储存多少吨柴油构成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07 柴油是易燃液体吗?

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 》:

08 储存与使用柴油相关法规辨识

1、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注:按照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算危险化学品。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微信关注:EHS之家

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化 学 品 ?

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据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全世界已有的化学品多达700万种,其中已作为商品上市的有10万余种,经常使用的有7万多种,每年全世界新出现化学品有1000多种。化学品的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称之为 GHS(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即《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对于化学品的危险信息的表述手段有两种: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安全标签,在中国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部分省份已经开始推行“一书一签一码”,即在原先基础上推动实施了QR安全信息码。相信不久,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一码”将在中国成为普遍的要求。

    我国已将GHS转化的系列国家标准(GB 30000.1~28),于《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即GB13690-2009。

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30000.02-2013 爆炸物

GB 30000.03-2013 易燃气体

GB 30000.04-2013 气溶胶

GB 30000.05-2013 氧化性气体

GB 30000.06-2013 加压气体

GB 30000.07-2013 易燃液体

GB 30000.08-2013 易燃固体

GB 30000.09-2013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GB 30000.10-2013 自燃液体

GB 30000.11-2013 自燃固体

GB 30000.12-2013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GB 30000.13-2013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GB 30000.14-2013 氧化性液体

GB 30000.15-2013 氧化性固体

GB 30000.16-2013 有机过氧化物

GB 30000.17-2013 金属腐蚀物

GB 30000.18-2013 急性毒性

GB 30000.19-2013 皮肤腐蚀/刺激

GB 30000.20-201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GB 30000.21-2013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GB 30000.22-2013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GB 30000.23-2013 致癌性

GB 30000.24-2013 生殖毒性

GB 30000.25-201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GB 30000.26-201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GB 30000.27-2013 吸入危害

GB 30000.28-2013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GB 30000.29-2013 对臭氧层的危害

一、《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版)》

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与化学品的开发和应用息息相关。新化学物质的广泛应用既有利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损害或潜在损害。为此,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新化学物质在生产或进口前要进行环境管理登记。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用来区分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基础资料,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被视为新化学物质,需要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微信关注:EHS之家

2013版《名录》共收录 45612 种化学物质,并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截至现在,该名录收录化学物质已经到达 46293种。 

二、《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于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是2012年5月11日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编辑和发布的一份文件。该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起草,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该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五、《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分析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和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及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分两次发布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共计74种危险化学品。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 20 ℃ 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  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  类别1(闭杯闪点< 23 ℃ 并初沸点≤ 35 ℃ 的液体);
3.自燃液体  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  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 10 升 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六、《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20年5月30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颁布了该目录,共收录20种危险化学品。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20版)》

我国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下称《公约》)的原始缔约国。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召开了第二十四届缔约国大会,会议通过了《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关于化学品的附件>中附表1(A)节进行修改》(C-24/DEC.4),以及《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关于化学品的附件>中附表1节进行修改》(C-24/DEC.5)等2个决议,合计增列6项化学品。

按照《公约》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了新版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52号令) 。

八、《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制订发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制订发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国家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收录的化学品实施 “限制使用、鼓励替代” 政策。

九、《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8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共计收录10类化学品。

十、《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8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共计收录11类化学品。


十一、《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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