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纪违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超标准、超范围提供公务接待行为的,需要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所谓“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顶风违纪、有禁不止,超出接待标准,接待范围较大、次数较多,或者提供明令禁止不允许提供的菜肴、高档酒水,搞豪华宴请,挥霍浪费公款较多,在党员干部和群众中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等等。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执纪执法实践中,对明示或者暗示他人提供超标准接待,或者自愿接受他人提供超标准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违反其他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执纪执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超标准、超范围提供公务接待行为违纪违法与非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即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如果行为人虽然提供的接待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的问题,但接待费用由其私人支付,不是用公款,则不构成该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接待单位转嫁接待费用,则构成违纪违法。所谓“转嫁接待费用”,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将本属于本单位本部门的不正当接待费用,由下属单位、企业或者管理服务的其他单位、企业支出。转嫁接待费用的目的是逃避监督,掩盖公款大吃大喝,违反了廉洁纪律和财经管理法规。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层层传导压力,各地公款接待、公款吃喝整体形势大为好转,但仍有少数单位或部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并不断翻新费用报销“招式”,利用财务管理漏洞隐瞒转嫁吃喝费用。特别是一些部门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摊派”接待费用,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一些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资源配置推荐权、项目审批权、招投标权、资金拨付权等诸多权力,在宴请时常常把一些企业老板一起叫来聚会,美其名曰加强联系,实则是让这些企业老板买单,为了和这些部门搞好关系,一些企业老板也往往在聚会时抢着买单。“不吃公款吃老板”,仍然是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风;有的则以考察为名,将公务接待直接安排在企业中。这些隐匿和转嫁接待费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有的还为权钱交易埋下了伏笔。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管住吃喝之嘴,切莫挖空心思隐匿转嫁公务接待公款吃喝费用,防止以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最终窟窿难补,纪法难逃,追悔莫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