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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刑民交叉问题怎么处理?最新规定来了!

一、相关规定的梳理

从上述三个通知与规定来看,从先前的只要发现经济犯罪就要移送,到一般应当移送,再到刑民并行,体现了由以往的先刑后民,重刑轻民的思想得到纠正,逐步演化为刑民并行的思想。

4、《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现行有效)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至十二条……

内容明确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但同时也赋予了法院主动审查权,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行有效)

第七条规定了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第十条中的第二点:关于刑民交叉问题。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多有交织。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合理界限,需要进一步探索。不能机械地将所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律以驳回起诉处理,对先刑后民原则要严格审慎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第十条规定,如果商事案与刑事案件的涉案法律事实不同,那么原则上商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审理商事案件的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当然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将掌握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等机关。此时的移送是犯罪线索材料的移送,而不是全案移送。

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而且案件事实在根本上也属于刑事案件,那么在立案阶段就应不予受理商事案件。受理后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且同时存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商事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所涉事实存在部分关联时,如果审理商事案件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应当中止商事案件审理。反之,如果商事案件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商事案件不得中止审理。实践中要切实防止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对商事案件一律中止或拖延审理的作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二、九民会议纪要刑民交叉程序处理规定

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吴自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院观点: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崔某以私刻公章、伪造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方式以某机场公司名义向某银行借款2.25亿,被以贷款诈骗罪刑事公诉。某机场公司申请,广东省高院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崔某等人涉嫌利用合同诈骗贷款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广东省高院恢复案件审理。

刑事案件在二审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某机场公司又申请请求最高院据此对民事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对此,最高院认为,某机场公司对本案主要事实无异议,该案与相关刑事案件可以分开审理,且不具备发回重审的理由,故对某机场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刘先其作为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然自中心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所获取的款项被然自中心占有,刘先其被追究刑事责任。((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最高院观点:上述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除刘先其个人涉嫌诈骗犯罪外,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之间亦因合同被撤销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然自中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依据本院《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刘先其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而继续审理本案民事纠纷部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然自中心以本案与公安机关认为的犯罪嫌疑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裁定驳回黄河公司起诉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此条重申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三、刑民交叉案件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不统一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标准。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的是“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刘贵祥专委的总结讲话明确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同一事实”有被认为是指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完全相同。但这种观点相对狭隘。如,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手段与目的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交叉法律关系。

四、处理原则

法官基于对案件的理解和掌握以及立足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发挥自身的主动审查权。(1)当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冲突,先审理民事案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民事案件需要以刑事案件结果为前提,应当先刑后民;(2)当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发生冲突,无论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不足以影响当事人利益及案件审判结果,可以刑民并行。

(作者简介:胡杨,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校期间参与编写《刑法注解与案例指引(教学应用版)》一书,多次获得综合奖学金,曾任某法院法官助理,现就职于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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