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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年特刊】我们身边的刑事风险(上)

   编者按:《刑事法律风险》公众号自2017年11月12日改版以来,平均5天刊发一篇刑事原创文章,始终秉承精析刑事实务,防范刑事风险的宗旨,用实际行动实践“珍惜美好生活,远离刑事犯罪”的口号。多年来,律师团队围绕刑事风险这个主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刑事风险培训和刑事危机化解方案,为部分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本公众号三周年之际,特刊登《公民日常刑事风险》讲座整理版。

    01

生活中经常见的一些行为,比如借贷、酒驾、买卖,会不会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是普通公民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我带领的团队多年来重点研究的一个课题。大家都知道,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罚的后果是限制自由甚至剥夺生命,因此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公民一般对民事法律,比如婚姻法、劳动法等等有切身的认识,但对于剥夺自由的刑法感到很遥远,认为跟自己无关。但事实上呢,刑法无刻不在,无时不有,这是我一直强调的两句话。刑法就在我们身边,无时无刻不在发挥作用。所以每个人都要预防刑事风险。这是一个观念的问题,大家务必要注意。

02

先说酒驾。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醉驾只是治安处罚。但刑修(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法条描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就是说不管情节是否恶劣、不管有无造成后果、只要百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即可构成犯罪,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

那么,定了这个罪名,还带来以下法律后果:你的驾照被吊销,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开的是营运车,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满十年后再取得驾驶证的,再也不能驾驶营运车,包括滴滴打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当然,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醉驾处理的相关司法政策出现轻缓的倾向,比如2019年6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尽管如此,这个罪名仍然是最常见,最高发、最影响普通人的生活,喝酒不开车这句话我们一定要牢记。

我还要提醒大家,目前网络上流行的对付醉驾检查的一些所谓江湖诀窍、秘籍,如猛喝水、锁车逃跑、找人顶包。细细品析,大多是一笑而过的段子而已。你要真把这些当成救命稻草或者说免罪法宝,只能是搬了石头砸自己的脚。比如绝招之一:检测前猛喝水,喝水能够加快代谢的速度,但酒精无法排出体外,酒精浓度不能明显降低;况且饮酒超过1小时后,酒精还会融入血液呢。绝招之二:锁车逃跑:首先要确定的是,锁车逃跑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如果查实醉驾,构成严重情节,会从重处罚;锁车逃跑,过几天再去领车的,照样有被定醉驾的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肯定会被认定为全责的,

绝招之三:找人顶包找同车人顶包,找下属顶包,找没驾照的人顶包,比比皆是。交警部门现在执法时都配备执法仪,全程录像。再说现在无处不在的监控设备,随便调出来一看,谁开的车一清二楚;

结局是:驾车人构成危险驾驶罪,顶包人构成包庇罪。

(案例)醉驾顶包案:丁某、张某合伙经营一家烟酒店,店在小区西面的门面房,一天营业结束,2人就在店里吃饭喝酒,饭后丁某提议开车把厨房垃圾带到东门的围墙外丢掉,后丁某开车从小区穿过去,张某坐在副驾驶。案发时,张某自认是自己开车,后丁某定危险驾驶罪,张某定包庇罪。

03

交通肇事跟醉驾是相关的问题,也是我经常关注的法律领域。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家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我们先了解下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我们都知道,在目前我们国家机动车特别多,也出现了很多道路交通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的。在民事案件中,道路交通案件已经占据很多法院的四分之一以上的案件数量,刑事案件中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已经占了很多基层检察院相当大的案件比例。这里面产生了很多疑难问题,比如交通肇事的共犯问题,司法解释提到指使,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单位主管人员甚至是乘车人,在指使驾驶人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也要认定其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指使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比如此人就是实际的车主,车辆并未进行过户,几经辗转到了实际驾驶人司机的手里,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了,那么登记的车主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问题就比较多。那么对于乘车人要不要追究,乘车人什么行为要追究?这个也需要进行研究。

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关于指使、纵容,虽然驾驶人没有驾照,但我纵容你去开车,这是否可以?或者和老板一起出去饮酒,饮酒后将老板送回家,老板是明知你已经饮酒,还让你送他回家,如果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那么老板要不要追究责任。这里面司机虽然是老板的雇员,但是其有没有自由意志?司机肯定是需要追究责任的,但是老板要不要追究责任?这里面是一个主观罪过的一个把握问题,还有客观的司机行为到底是否受老板的支配还是说这是工作安排,性质上决定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论刑事上是否构成,在民事上都要进行赔偿,但民事赔偿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如果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话,那么民事赔偿主体也不能确定。这也关系到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案例)张某驾驶私家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一辆大货车,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问:司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其问题不涉及刑事问题,相对来讲是在民事适用侵权法、合同法,根据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都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唯独对于刑民交叉问题,民事的边界与刑事的边界的点在哪里?跨过一个度就是刑事,跨回来就是民事,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怎么进行?因为代理被害人应该怎么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怎么对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民事部分,个人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怎样行使控告权利要求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包括肇事的共犯,其车主以及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乘车人的责任得到法律公平的处理,不能遗漏被告人,同时也要对自己的民事赔偿权利进行维护;怎样去交警部门进行沟通,怎样与检察院就案件的问题,就交通事故的认定方面进行质证和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律上的意见,怎样在法院阶段申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说明,取得专家意见,在法院采信中提供有利的参考,在涉及刑事问题案件中,作为公民和企业应该怎么应对,公民如果碰到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应对;企业的车辆跑出去,碰到涉及刑事问题,应该如何应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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