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规解读】2022年最新常见犯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皖浙两省对照版)
2022年最新常见犯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皖浙对比版) | ||
盗窃罪 |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 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犯罪既有既遂, 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 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 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 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 高量刑幅度。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或者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50% (且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 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 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 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每增加 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或者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50%,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 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 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刑期。(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 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第三个量刑幅度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盗窃国有馆 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 年刑期。(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 年刑期;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一年至 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 四个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扒 窃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九种情形之一(已确定犯罪构成事实的除 外),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 10% 以下。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 10%-30%。(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4)流窜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5)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减 少基准刑的 10%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 20%-50%。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特别情形下的基准刑确定方法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 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 1-3 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 严重的情形。(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58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5)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 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脏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 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 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 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 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盗窃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 不得少于二千元。(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 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二 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六万元罚金。(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 千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 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 元至二十万元罚金。(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 般并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8.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 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 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②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的;③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④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⑤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⑥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⑦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 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②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③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 罪活动的;④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⑤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⑥有能力但拒不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的;⑦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 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毎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 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 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 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 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 夜间或者携带凶器入户咨窃的; (2)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 因盗窃造成产重后果的; (7) 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 流窜作案的; (9) 为吸毒,賭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 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 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 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敎、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 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 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8. 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 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 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诈骗罪 |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 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 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 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 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 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40%以下, 但不得根据该量刑利情节提高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 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 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第三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 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 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 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 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 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 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 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电话追呼 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 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具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减 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 30%以 下。(3)诈骗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 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减少基准刑的 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 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诈骗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 不得少于五千元;(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二 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金;(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 万元至七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 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八万元 至二十万元罚金; (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 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7.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 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 把握缓刑的适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②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③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或者将诈骗赃款赃物用 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②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财 物的;③在医院诈骗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④诈骗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⑤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65 ⑥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⑧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髭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脂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 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 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 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 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畏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产重后果的; (5) 慣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 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 下: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骑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 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丧失劳动 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 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 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濯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 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 归案前自动将姓物归还被害人的; (2)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 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 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8. 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 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 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
抢夺罪 |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或者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抢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抢夺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 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刑期。(6)抢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抢夺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第三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福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 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 刑期。(5)抢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抢夺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 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 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 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减少基 准刑的 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 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 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 大的。 5. 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 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抢夺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 不得少于二千元。(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一 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八万 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 元至三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 至六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 八万元罚金。(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 并处三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 7.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 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 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②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③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多次抢夺,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③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或者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 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⑤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 生地抢夺的;⑥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⑦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抢夺或者将抢夺的赃款赃物用于违 法犯罪活动的;⑧抢夺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⑨曾因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⑩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六个 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抢夺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抢夺数额巨大的,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 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抢夺,增加二个月 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 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I) 驾驶机动车抢夺的; (2)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 驾驶非机动车抢夺的; (4)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 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10)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 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 被害人谅解的; (4)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 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 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 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职务侵占罪 |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起点差值的 3%,可以增加一个 月刑期。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与数额巨大起点差值的 1.25%, 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第三个量刑幅度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犯罪数额每增 加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数额的 10%,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 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 再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 款物、捐助、社会保险等专项款物的,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 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 10%-30%。 (2)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 的 20%以下。 (4)多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 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 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 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6.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起因、数额、手段、危 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 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②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③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的;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职务侵占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②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 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③将赃款赃物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④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⑤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⑥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 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 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2) 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 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量。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 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 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增加基准刑的10%-30%; (3) 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 以下; (5)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 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吿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 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敲诈勒索罪 |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 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 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 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增加一 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 一年。(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 至二年。(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 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 加基准刑的 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2)多次敲诈勒索的(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标准),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 下。(4)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5)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 准刑的 30%以下。(6)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 少基准刑的 20%以下。(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 10%-50%。(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6.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 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 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敲诈勒索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 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 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 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六万元罚金。(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 至七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 十万元罚金。(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 二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五十万 元罚金。 7.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 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 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②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③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 ④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的;⑤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 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②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 敲诈勒索的;④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⑦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 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 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1)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 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 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 至三个月刑期; (7)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 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 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 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 一年内曽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 勒索的; (4)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 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 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 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 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吿人没有获得财物 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6.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 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 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妨害公务罪 |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 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损毁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4)持械妨害公务的。 (5)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20%以下。 4.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 伤害以及财物损毁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 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5.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 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执行公务行为明显不当的;②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 全工作任务的;③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④妨害公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 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 的。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后果、犯罪情节 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増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I)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 履行职责的; (2) 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引起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 刑的20%以下。 5.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 択、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损毁情况等犯罪情节,综 合考虑被吿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 害、财物的损毁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 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聚众斗殴罪 |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 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 至二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 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 斗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 三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 月至一年刑期。(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已 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5.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 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 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②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③聚众斗殴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④曾因暴力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的;④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 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 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尊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 准刑: (1)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 聚众斗殴双方人数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 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十人以上的,毎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 至三个月刑期; (4)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纠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嫁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 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 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寻衅滋事罪 |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 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 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 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 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殿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 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 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 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 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 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 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 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入、残疾人、流浪 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 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生产、经营的。 (7)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 以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或者强拿 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 至二个月刑期。(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 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每增加二 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7)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每 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 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第二个量刑幅度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 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 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增加一 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 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每增加二 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 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的。(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寻衅 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 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一般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金。(1)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可以并处五千元至三 万元罚金。(2)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 万元罚金。 5.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情形、危害后 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 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寻衅滋事,被害人有一定 过错,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②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寻衅滋事,被告人积极赔偿 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③未成年人向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要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 者少量钱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中两项 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②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③寻衅滋事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④曾因寻衅滋事或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幡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 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 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毎增加一千元,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 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 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 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 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 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 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 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 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 的;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 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 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 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 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 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 以转账、套现、取现的:通过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 机)刷卡套现等 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帮助他入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 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 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 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为他人提供非 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 套现、取现的;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 等方式套现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犯罪的所得或其收益进行掩 饰、隐瞒的,犯罪金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每增加五只,增加一个月刑期。(3)对其他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犯罪金额每增加 一万五千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 五百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4)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的 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 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 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 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 的;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 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 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 权,而子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 得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 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 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或者以此为业的。(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严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 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 低不得少于二千元。(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二 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金。(3)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 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 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5.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 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2)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 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 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 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三千元, 增加二个月刑期; (2) 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二个月 刑期;其中掩饰、隐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 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违法所得每增加六千元, 增加二个月刑期; (3)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每增 加一辆或者价值每增加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 实成立为前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 增加刑罚量要与上游犯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 罪。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为同一犯罪分子多次掩饰、隐瞒同样或者类似犯罪所得 的; (2)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 过行政处罚的; (3)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情节一般,认 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 以下(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1)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受,且系初 犯、偶犯的; (2)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 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5.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 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額。 6.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 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斑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 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 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 定基准刑。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 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 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可以以十五 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 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毒品数量未达到第二个量刑幅度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以在三 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 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已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4.第四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5.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鸦片数量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三个月刑期。“情节 严重”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 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 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刑期。“情节 严重”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 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 点和基准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予以换算后确定。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30%,同时具有两种 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毒品再犯的。(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9.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应当根据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 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 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罚金。(2)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 元至四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 至五万元罚金。(3)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其中: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 万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10.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 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的。(2)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 I.构成的,可以根据下列不 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髭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 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慕苯 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 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相当数量的,可以在六个月至 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 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墓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费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技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冋题的解释》(法释C20163 8号) 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的,增加基准刑的10%- 30%: (1)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鐘、制造毒品的; (2) 向未成年人出倍毒品的; (3) 毒品再犯。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I)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2)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3)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佣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 吿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7.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最、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 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娱表现等因素, 从产把握缓刑的适用。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鸦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莱丙胺一克,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 基准刑。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 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国家 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鸦片 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 第三个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 达到数量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 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 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或持有上述毒品以外其他毒品的,可以将 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 为量刑的依据。 5. 非法持有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 以换算后确定。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可以增 加基准刑的 3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4)毒品再犯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2)被利用或被诱骗非法持有毒品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8.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 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金;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金。(2)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 至五万元罚金。(3)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其中: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七万 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9.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 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 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用缓刑:①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②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 较大的。(2)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 疑的零星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 法持有毒品罪的,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 1.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 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 苯丙肢每增加五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戸重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技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舂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 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 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产把握缓刑的适用。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1.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 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次数、容留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 的刑罚量:(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 月至三个月刑期。 (2)二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 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 四个月刑期。 (4)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 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 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 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 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 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 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 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金。 5.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 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轻的。(2)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 1.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 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 至二个月刑期;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 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2)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 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吿人缴纳罚金的 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 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 淫的。(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 留、介绍卖淫行为的。(5)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 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刑期。(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 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 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 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3)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 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刑期。(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 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 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 准刑的 10%-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 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者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窃、介绍境外人员到 境内卖淫的。(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 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但最低不得少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对 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超过下列标准上限的,参照非法所得额的二倍确定 罚金数额。 (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 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 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2)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 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 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 的人卖淫的。(2)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 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1.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 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 数、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引诱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引诱多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容留、介绍卖淫二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 至六个月刑期;容留、介绍多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人,增 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 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増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5)非法获利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旅馆业、 饮食服务业、 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単位的 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增加基准刑的10%-20%。 4. 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 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 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 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 适用。 |
附:常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安徽省常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1.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2.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3.安徽省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4.安徽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二、浙江省常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1. 浙江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六千元以上;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2.浙江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八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3.浙江省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六万元以上;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4.浙江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四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八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5.浙江省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李潮洋,男,法学本科,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曾获安徽省未来律师辩论赛优秀奖,安徽省经典诵读比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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