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下学期民法总论线上课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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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
民法总论|民事法律行为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马工程《民法学》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电子教案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本章所涉及到的内容都是重点,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补充内容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㈠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⒈单方行为
⑴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⑵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⒉双方行为:🌰买卖合同行为
⒊共同行为:🌰设立合伙协议
㈡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⒈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小件物品保管、使用借贷等合同的成立
⒉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买卖、租赁
㈢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⒈有因行为:🌰买卖合同行为
⒉无因行为:🌰票据行为:见票即付
★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⑴法律效力不同
①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要请求别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②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的转移,不需要请求别人
⑵对标的物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
①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
②处分行为在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A.【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B.【标的物】: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⑶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①处分行为必须要有处分权
②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分权不会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
⑷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
①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
②负担行为不适用公示原则
🌰在买卖合同中,以买笔为例,如果买方和卖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双方履行合同阶段(负担行为):买方请求卖方交笔,卖方请求买方交钱。合同履行完毕后,此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处分行为):笔(卖方→买方)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情况
⒈纯获利行为有效:能够获得利益但不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
🌰压岁钱、奖励、赠予、报酬
⒉在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
⒊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⒋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单方行为:无效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遗嘱、弃权、免除、捐助
第六节 意思与表示不自由
★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意思表示
相同点:都是有危难
不同点:危难的来源不同
⒈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危难来源于受害人以外的胁迫人
⒉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意思表示危难来源于受害人本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自由:是否受到他人的不当干涉(表示的自由性)
⒈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自由不受限
⒉意思与表示不自由:自由受限
★虚假表示&错误表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
明知 过失
★虚假表示 & 意思与表示不自由
↓ ↓
自由+明知 受限+过失/明知
(他人干涉)
★商家欺骗 → 买家受骗
↓ ↓
自由+虚假表示 受限+错误表示
‖ ‖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㈠条件的构成要件
⒈须为附款人的意思表示(表意行为)
⒉须为可能发生的事实
⒊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正在干旱的时候订立如果干旱即出租水泵的合同×
如果干旱不是条件,因为它是正在进行时,不满足将来时的条件
⒋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如果下雨,将伞给你×
下雨不是法律上的条件,因为下雨未来一定会出现
⒌须为合法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构成这里的条件
㈡条件的种类及效力
⒈积极的延缓(停止)条件:把积极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行为生效条件的附款
🌰若考上研究生,赠给你房
⒉消极的延缓(停止)条件:把消极不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行为生效条件的附款
🌰若考不上研究生,赠给你房
⒊积极的解除(终止)条件:把积极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民事行为效力条件的附款
🌰若考上研究生,不租给你房
⒋消极的解除(终止)条件:把消极不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民事行为效力条件的附款
🌰若考不上研究生,不租给你房
第九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by.瀚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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