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 配偶死亡 使用 工龄补贴 夫妻共同财产
毛家乙和胡某荣共有两男两女四个子女,为毛某丙、毛某端、毛某甲及毛某乙。毛家乙有曾用名毛家甲。毛某丙为建瓯市凤山茶场退休职工,其入伍时间为1963年10月,离退时间为1979年7月,有养老待遇,现下落不明。毛某端与夫郑某甲生育有郑某乙、郑某丙(注:即起诉状、反诉状列称的被告郑钦)、郑某丁三个女儿。胡某荣于1994年10月20日死亡,毛家乙与张某于199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毛家乙于2001年7月17日死亡,毛某端于2006年6月21日死亡。
坐落于台江区某村某号某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榕房权证R字第××号)所有权人登记为毛家乙,建筑面积58.92平方米,于1997年12月30日房改受市房地产经营总公司,购房款于1997年12月30日付清。该房屋原坐落名称为上海西某#楼某层某单元。根据《福州市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上述房屋因房改的成本售价款中包含毛家乙的28年及胡某荣的18年工龄补贴。毛家乙于1997年12月31日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其于1997年12月30日购得某村某座某房所有权,是由毛某乙出资,故其身后该房所有权为毛某乙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对该房继承权提出异议。1998年4月27日以毛家乙为甲方,以张某为乙方,双方订立婚前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福州市台江区某村某座某房已于1997年12月30日由甲方儿子毛某乙出资购买,今后有关该房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出租权、出售权)归毛某乙所有,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对该房提出任何权利。上述房屋现由毛某甲管理。
法院观点
台江法院
讼争房产系以毛家乙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所有权人登记为毛家乙,该房产虽然是在毛家乙配偶胡某荣死亡后所购,但其购房款享受有胡某荣的工龄补贴,因此该房产属于毛家乙与其配偶胡某荣的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胡某荣先于毛家乙死亡,没有证据显示胡某荣立有遗嘱,因此胡某荣死亡后,法定继承开始,其该房产遗产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院观点
福州中院
本案讼争房产系以毛家乙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所有权人登记为毛家乙,该房产虽然是在毛家乙配偶胡某荣死亡后所购,但其购房款享受有胡某荣的工龄补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房产属于毛家乙与其配偶胡某荣的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胡某荣先于毛家乙死亡,没有证据显示胡某荣立有遗嘱,胡某荣死亡后,其所留该房产的遗产份额应由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定继承人毛家乙、毛某端、毛某丙、毛某甲及毛某乙继承。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网址导引:毛某甲与毛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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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都审判观察由蔡思斌律师团队独立编辑、摘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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