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12366】跨期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QA

问:我公司在2014年末暂估了一笔70多万元的技术咨询费,在2015年取得这该笔业务的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没有税前扣除,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项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项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4年因未取得发票而暂估计入费用的支出,如果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取得有效凭证,则该支出可以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如未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贵公司可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费用发生年度扣除。

  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相关规定,如果这张跨期发票属于销售方未按纳税义务时间开具的,将无法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中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发票涉税实务.pptx
《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方略》专题讲座(一)
接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风险如何防范?
【原创-税务争议解决】取得的发票,被认定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被要求进项转出或补缴税款,怎么有效应...
会计处理20个常见税务风险点
关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思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