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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情形有哪些

对第三人的撤销权可能大家不是很了解,因为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第三人撤销权一般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以内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那么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下面就让上海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第三人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据此,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但可拒绝其生效,即决定其不生效;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为不完全决定权,非撤销权。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

在法理上,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属表意不真行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绝自己的行为生效,属拒绝表意不真行为生效。该行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权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决定权,不享有生效决定权。

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但因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可请求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法理上视为本人对外观授权负责。故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完全决定行为。

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故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但因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使用第三人的撤销权,所以我们在使用的时候应该知道我们能不能使用,怎么使用的。以上便是本期的所有内容,上海律师网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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