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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中谩骂邻居 南昌3名业主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上万元

张某与包某、刘某、万某、王某均为南昌市某小区业主。张某于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包某系业主委员会委员。

因不满张某任职时处理的业委会选举、维权诉讼以及停车场、门禁使用等工作,加之一些个人因素,2022年10月4日、5日、6日,包某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496人)中陆续发言:“叫他方(当)面跟我掰手腕,他敢吗?鸡仔子,想一手遮天。我在,休想”“你是天下第一老赖”。

为避免张某错过群聊信息,包某甚至在群里直接@张某,“偷鸡摸狗,你最在行”。

刘某、万某、王某也随之附和:“用水淹地下室来达到他和开发商谈地下室停车场的目的,其心可诛”“去彭家桥看下子病咯”……

对于4人的言论,张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今年3月3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包某及刘某、万某、王某4人在小区业主群里对其公然侮辱并诽谤。

6月7日,公安机关对包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包某在业主群里发表的言论属于侮辱性言论,且诽谤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行政罚款200元。对于刘某、万某、王某,公安机关认为,3人行为不能构成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某对上述处罚表示并不满意,随后又将4人告至法院。

法院判决3名业主持续10日赔礼道歉并赔偿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为,4名业主在群里发表言论是否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张某与包某等4人为同一住宅小区业主,亦均为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包某、刘某、万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对张某的包含辱骂言语的信息,明显具有侮辱性质;且该微信群人数众多,均为当事人所在小区业主,具备了公开性的特点,包某、刘某、万某的侵权行为必然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包某、刘某、万某应当理性对待自己的意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不应当进行人身攻击。3人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名誉权,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另外,王某在没有核实事实的前提下,在微信群中擅自发表附和他人的言论,鉴于其言论不具侮辱、诽谤性,不宜认定构成对张某的名誉权的侵害。但王某应践行诚信、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对待微信群中的言论,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邻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包某、刘某、万某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声明应持续10日,每日发送一次)。如果3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在媒体上刊登,费用由3人承担。

同时,判决包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刘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万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及律师费1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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