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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新:关于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已成为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主体和推动力量。近期,本人结合履职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末,全旗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发展到944户。其中种植业414户,占总数的43%;养殖业429户,占总数的45%;农机服务业及其他行业101户,占总数的10%。成员出资总额39.8亿元,入社成员总数7494人。其中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62户,占总数的27.8%。带动农户15860户,成员每户纯收入达1836元。2008年和2013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两个高峰期,2013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493户。
  二、工商部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是实施“登记助社”工程。遵循“简便易行、方便农民、扶持发展”的登记原则,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绿色通道”,实行上门服务,指导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和材料的填写,现场解决登记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工商部门相关政策,让合作社真正享受到工商部门的优质服务。二是实施“商标富社”工程。深入开展商标宣传活动,实施商标指导员制度,为合作社提供商标免费查询、申请、设计等 “ 一条龙 ”服务,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争创著名、知名商标。帮助农民合作社设计、申报“孟克河”、“连长山”、“酉强”、“康家营子”和“七口之家”等农产品商标5件,提高了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三是实施“订单惠社”工程。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外接市场、内连农户的作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合同管理,运用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合同,积极发展“ 订单农业 ”,进行订前咨询、订中指导、订后跟踪全程监管服务,提高签约率和履约率,利用订单合同规范产、供、销活动,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共指导规范签订订单合同135份,其中规范指导合作社订单合同69份,合同金额288万元,订单合同扩展到辽宁、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四是实施“红盾护社”工程。强化对化肥、种子、饲料等农资商品监管,严格落实留样备案、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严厉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上放心农资。同时,充分发挥3·15涉农维权站(点)投诉举报作用,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013年共查处农资违法案件51件,调解合作社购销纠纷74起。五是实施“经纪活社”工程。充分发挥经纪人桥梁纽带作用,与农牧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经纪执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组织的培育发展已经辐射带动周边600多农户加入合作社组织,助农增收1000多万元。
  三、我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普遍偏小,区域发展不平衡。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真正上规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只占极少数。同一乡镇不同村组之间发展优劣不一、差异较大。有的地方一个村社中注册多个合作社,发展同一产业,造成同村之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利益。
  (二)创办目的不纯,合作意识淡薄。尽管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由于广大农牧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对法律认识存在着很大误区。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取得融资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以村组干部或家庭成员凑人数成立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因此造成了典型的“一人合作社”、“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品牌意识不强,阻碍高位发展。全旗944家农民合作社中只有9家合作社申请了注册商标,社员对打造农产品品牌的意识淡薄,适应和开拓市场竞争能力不强。
  (四)发展趋于盲从,难以规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部分成员为了享受政策优惠,盲目成立,不求质量,大小一起上,各自发展,有利则合,无利则散,基本上没有二次分配,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影响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办社资金缺口,融资困难。大部分合作社得不到国家政策的支持,特别是办社启动资金困难,得不到金融信贷部门的支持。因办贷审批时间长、合作社抵押物权属确认有难度等问题,商业银行对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寥寥无几,导致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后劲不足。
  四、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和建议
  (一)发挥政府职能,重点帮扶引导。政府职能部门要从宏观上指导支持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尽力做好三项扶持,即帮助制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和布局;帮助制订农产品加工的规划;帮助合作社培训人才,选配好合作社的“当家人”。农牧业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登记数据,逐一检查评定,发挥示范社的引领作用。
  (二)章程规范指导,切实规范运作。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合作社顺利发展的基础。为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章程条款制定的规范指导,要求合作社的章程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进行规范指导,使章程真正成为约束合作社的制度规章。
  (三)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在认真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制定出具体扶持措施,在注册、信贷、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帮扶引导。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选择有实力的农牧业龙头企业,或由村级党组织与贫困地区农牧民联合起来,实行“公司(村委会) + 合作社 + 基地 + 农户”的合作模式,因地发展适宜产业,把分散的农村劳动力和土地资源集中有效地利用好,走合作发展、脱贫致富的新路子。
  (四)做好引导服务,拓宽品牌空间。实施“商标富农”战略,深入宣传商标法,普及商标知识,加大农产品商标的注册指导,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社走“名”、“优”、“特”产品为重点的发展道路,组织有一定基础的合作社申报知名、著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形成一村一品的格局。
  (五)推进立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是作出了一些宏观上的规定,并没有制定可操作的细则,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序发展等诸多问题。建议尽快修改法律,弥补监管漏洞,严格市场主体准入,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杜绝一哄而上的现象。要做好登记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同时,对于创办目的不纯、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查实后,依法收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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