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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勤:《数字守门人——欧盟<数字市场法>评析 》导读 | 序及目录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北大天津校友会法律人分会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海波题字)

《数字守门人:欧盟《数字市场法》评析》

(法律出版社新书)

一、引言

  2022年11月1日,欧盟《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正式生效,并在今年五月正式进入关键的守门人指定阶段。

最晚到2024年3月,守门人平台需要确保遵守《数字市场法》提出的各项新要求,欧盟关于竞争制度的创新理念将渗入大型数字企业合规体系,并悄然影响世界几大经济体力量格局。

制度创新、企业合规、产业影响、经济格局,以上种种促成了《数字守门人:欧盟<数字市场法>评析》一书最终面市。

我们围绕数字市场法的核心适用主体——数字守门人,从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度设计、理论基础、相关执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对产业的影响等角度,对DMA重点条款分章评述。

我们在写作时虽以欧盟立法经验为主体,但不囿于此,在重点章节还加入了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类似制度,最终立足于我国产业现状提出若干启示。

二、主编简介

  丁道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科技治理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

主要从事数据保护、网络竞争、网络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曾在《法律科学》《法学》《中国软科学》《知识产权》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并有多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夏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等,在《中国知识产权》《中国市场监管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三、编者导读

  “监管创新”还是“过度监管”,是贯穿欧盟《数字市场法》立法前后的最大质疑之一。作为全球首部“守门人”大型平台专门立法,其矛头所指皆为竞争,但条条款款都不讲竞争法的“道理”,《数字市场法》挑战的不仅仅是产业实务工作者,对于法学学者尤其是竞争法学者亦是全新的诠释难题。《数字市场法》处处可见创新手笔,但制度创新往往难逃过度监管之嫌。

长期“反垄断布道者”、现任白宫竞争政策顾问的Tim Wu曾认为,“应对创新破坏力的最佳解药是强监管”。有学者套用 Tim Wu的话说,DMA 将成为创新破坏性力量的最佳解毒剂,DMA无疑是强监管的例证。DMA究竟是“划时代”的创新监管法案,还是强监管乃至过度监管的例证,抑或二者兼有?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态势加快了因应数字经济的竞争法律政策的调整完善,特别是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平台、数据隐私、算法、互操作等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

近十年来,欧美主要国家社会上对一些科技巨头试图收购或消灭潜在竞争对手、妨碍新企业进入的质疑日益增多,认为大型平台企业主导的数字市场“自我矫正”越来越难,一些“数字寡头”企业的社会操纵或“作恶”行为带来一些重大社会风险。

具体到一国的反垄断法律政策,都是与其产业发展现状密切相关,数字经济领域也不例外。欧盟数字经济发展“空心化”,本土数字企业实力弱、对美国技术过度依赖,欧盟为了抢占全球数字经济竞争规则话语权,扶持本土数字企业发展,采取了较为激进的数字经济立法。

DMA像一把双刃剑,在传统反垄断法上进一步扩张,以更事前、更快速规制数字经济,但对未来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产生也会“寒蝉效应”,增加监管碎片化、阻碍经济增长并损害消费者福利、造成监管混乱、反垄断主体而不是反垄断行为的过度监管之嫌。

  以上为我们第一章的基本结论,后续各章节则从关键制度切入,继续探讨监管创新与监管尺度平衡问题。

例如,第二章“守门的范围与平台类型”通过对比欧盟《数字市场法》、《美国选择和创新在线法案(提案)》、《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得出结论,针对数据经济平台治理上,欧盟、美国和中国都开始不约而同采取针对平台分类分级的做法,同时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成为平台进行分类分级的主要路径。

第三章“守门人平台最惠待遇条款立法评析”则指出,虽然从国内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情况来看,还尚未出现对MFN条款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典型案件,但MFN条款在商业贸易中的切实存在并可能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风险是值得警惕的,并建议应当以实际竞争效果或竞争影响作为评估依据,而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对MFN条款进行反垄断规制。

  第四章守门人平台限制数据融合义务评析讨论的是数据与垄断这一交叉议题,重点讨论“数据垄断”含义。我们认为,数据垄断存在两层含义,一是数据本身构成独立相关市场,二是数据只能强化平台本身市场地位。欧盟《数字市场法》这次对于守门人平台限制数据融合的义务,显然采取了第一种思路,但在具体规制思路上,也提供了与传统反垄断法不同的规制思路。

第五章守门人平台功能互联互通义务评析提出,《数字市场法》核心是为数字领域中作为“守门人”的大型核心平台服务(包括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在线广告服务、云计算、视频分享服务、消息服务、操作系统和在线中介服务)引入新规则,为“守门人”的平台施加了一系列额外义务。

第六章“守门人平台的数据兼容和开放义务”讨论了在平台提供应用系统和虚拟助手这些相对底层、基础的核心平台服务场景下,例如苹果操作系统及其Siri虚拟助手或者谷歌的安卓系统等,守门人平台要承担的数据兼容和互操作义务。

第七章“守门人平台数据可携带条款评析”则指出需要在竞争分析中补充并重视用户视角,这一新思路有利于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数据市场,对外释放出重要信号,长远来看将产生正面影响。

  第八章“守门人平台FRAND接入义务评析”分析认为,在国内市场中,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实际上寥寥无几,个人社交网络市场市场份额几乎被某一两款软件应用占据,在这一市场结构下,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可能没有其他更多选择或替代品,再加上显著的网络效应,或许可以借鉴DMA上述规定要求社交网络服务商以FRAND原则向其他经营者提供接入。

第九章“守门人平台互操作性义务评析”讨论了《数字市场法》第七条针对“守门人企业在不占用号码资源的人际通信服务领域实施拒绝互操作性行为”专门条款背后的法理考虑,并点出了我国工信部互联互通行动与此条之间的关联。

第十章“市场调查工具的狭义适用”详细介绍了欧盟“市场调查”这一前置执法手段,可以补充现有竞争规则,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十一章“数字市场法的实施机制”则考虑到执法现实,包括专业知识、资金、执法机构等,尝试解答《数字市场法》为何确定由欧委会独家执法。与GDPR等分散性执法机制对比后,《数字市场法》适用的现阶段重点更可能是执法效率和质量,而非执法案件数量,短时间内放开私力救济反而可能会招致适用不一致带来的法律适用混乱。

  四、推荐序

  放眼全球,欧美等经济体已从不同层面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能够契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制度体系和实施机制,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但鉴于数字经济的特殊性,各经济体往往都会根据自身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治理方案。欧盟的“Competition Law”不等于中国的反垄断法,如果只是简单地将欧盟数字监管制度生搬硬套到我们的反垄断法之中,将会是反垄断法的不能承受之重,更是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不能承受之重。

  ——黄勇(著名反垄断法专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成员,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

  本书作者来自学界和行业,具有多元背景和国际视野,能够从学术和产业视角分享对前沿规则的观察和认知,丰富现有研究成果。作者围绕欧盟《数字市场法》提出的新理念义务、新制度,不仅从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度设计、理论基础、相关执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对产业的影响等角度对《数字市场法》重点条款进行了评述,还从比较法的视角,将《数字市场法》条款与其他国家类似制度进行了对比,最后结合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立足于国内产业状况,分析总结了《数字市场法》对国内的启示。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

五、目录

第一章 监管创新与重度监管之间的平衡

第二章 “守门人”的范围与平台类型化

第三章 “守门人”平台最惠待遇条款立法评析

第四章 “守门人”内平台限制数据融合义务评析

第五章 “守门人”平台功能互联互通义务评析

第六章 “守门人”平台的数据兼容和开放义务

第七章 “守门人”平台数据可携带条款评析

第八章 “守门人”平台FRAND接入义务评析

第九章 “守门人”平台互操作性义务评析

第十章 市场调查工具的狭义适用与监管启示

第十一章 数字市场法的实施机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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