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19:00-21:00,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检察论坛系列讲座第二十五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主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电子证据研究院协办。
论坛主题为《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建设》,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李学军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教授梁彬,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安全高级工程师徐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执行院长李齐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分享了各自的专业见解与实践经验。
李学军教授致辞
李学军教授作为本次论坛主持人,首先对论坛议题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认为建设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不仅富有创意、更具有深远价值。
她强调,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过去,我们往往依赖人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审查,然而,鉴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这种传统方式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因此,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建设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以实际操作的方式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无疑尤为迫切和必要。
徐菲老师发言
徐菲老师指出,当前电子证据取证实验室、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建设已有详尽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的体系化建设应进一步深化,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在审查主体方面,确保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的相关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均为中国公民,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此外,实验室中审查人员应能熟练运用各类取证分析工具并有一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及网络安全服务经验。
在实验室场所及设备配置方面,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及业务需求的工具、设备和实验环境。这包括相关的硬件、软件、程序、数据存储、恢复分析工具等,以保障实验室能够独立、高效开展电子数据审查工作。
在实验室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方面,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的建设离不开科学、合理、全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具体包括安全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以及一些培训教育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电子数据的审查流程的标准化和审查质量的稳定性。
在审查人员培训及考核方面,实验室应开展岗前培训,定期业务培训与考核等工作。具体而言,审查人员在上岗前需接受涵盖法律法规、技术能力、工具使用、操作流程、各项制度及实际的案例教学等多个方面的岗前培训,确保其合格后方能正式承担电子证据审查工作;定期组织审查人员进行专题业务培训,以适应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分析工具的迭代更新;定期对审查人员进行考核,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范的掌握情况,以及实际操作的熟练度、电子数据审查质量等;根据考核结果,对审查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并留存相关考核记录,以便对审查工作质量及其人员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最后,徐菲老师结合自身技术背景,深入剖析了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判断之间的差异。她认为,电子数据的取证只需要技术人员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即可,而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则对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判断不仅需要技术人员具备敏锐的质疑和思辨能力,还需要在看似逻辑合理、规范合规的司法鉴定书中找到矛盾、不合理之处。因此,电子数据审查人员相比取证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他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深入验证电子数据,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李齐广律师发言
李齐广律师结合京师律师事务所电子证据研究院的建设经验及办理涉电子数据案件的实践经历,对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建设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同大多数律师同行一样,对电子证据的认知经历了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最初仅了解电子证据属于刑事证据的八大种类之一,并未予以过多关注;然而,随着与学者的交流及具体案件的办理,才逐步认识到电子证据在当前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性。
其次,律师事务所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没有必要向鉴定机构的方向发展。律所可以在刘品新教授所教授的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软件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成本先行构建简易的小型实验室。这样的实验室可以从运用基本的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软件开始,帮助解决律所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电子数据问题,并逐步提升律师对电子证据的认识。通过电子证据办案所带来的正反馈,激发律师进一步主动学习,形成良性的学习与实践循环。
最后,李律师提出了自己对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建设的期待。他畅想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有可能训练出具有专家知识水平的电子数据审查机器人。期待今后有机会与各位同仁进一步交流,共同推动电子证据审查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创新。
梁彬教授发言
梁彬教授结合人工智能发展与电子证据实务现状,指出目前人工智能在电子数据审查领域既存在巨大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首先,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电子数据审查领域带来了新的技术手段、社会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接受度提高,电子数据审查的业务空间也得到了新的扩展等。这些机遇为电子数据审查注入了新鲜活力,提升了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人工智能在电子数据审查领域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如算法可解释性差、样本收集难、人工智能方法也会被绕开等。
最后,对于在电子证据实务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特别是在证据检索等容易产生效果的领域,推动技术的跨学科运用;同时,需要高度重视数据收集工作。通过逐步发现技术在跨学科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应对技术革新对电子数据审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互动环节
在论坛的互动环节,现场听众关于律所建设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提出疑问:律所设立实验室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律所内部的业务需求,但在缺少专业人才的情况下,律所应如何推动电子数据实验室建设?
徐菲律师对此作出回应。她指出,技术人员与法律人员在基础知识及思维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律所想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仅凭法律背景的律师是不够的,必须引入具有技术背景的人才。具体而言,律所可以考虑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电子证据实务专家参与实验室建设,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合作,联合建设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
随后,有听众就人工智能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疑问:未来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独立完成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过程中的某些任务?
梁彬教授对此进行了解答。他表示,人工智能技术目前还存在可解释性差等问题。其次,目前人工智能技术还不能适用于所有领域。例如,当前火爆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较为适合取证业务中的文字工作,但不太适合电子数据取证、审查过程中的某些具体任务。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在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领域具有很大的应用前景,目前它无法完全取代人类,但作为一种辅助工具是完全可以的。
刘品新教授总结
在论坛的总结环节,刘品新教授向在场听众强调了电子证据审查实践的重要性。他建议,大家可以基于电子数据审查软件,先尝试建立小规模的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通过实操,快速巩固所学的知识并切身感受电子数据带来的办案方式的革新。
随后,刘教授就各位专家发言,谈了谈自己的四点感悟:
第一,应鼓励实务人员大胆地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这既可以是通过低成本搭建实体实验室,只需配备电脑和电子数据相关取证、分析软件;也可以考虑开发APP,将全国各地的电子数据专家在线上整合起来,构建虚拟实验室。
第二,受李齐广律师分享的启发,建设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有助于类案指引,通过客观的数据代替主观经验判断,能够更精准指引办案。
第三,当前软件测评标准尚未形成,这导致电子数据审查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可能存在诸多bug。但这也为律师提供了机遇,他们可以在掌握软件自身bug的基础上,对控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更有针对性地审查,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最后,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方面极为重要。由人大电子证据团队的经验,年轻一代对数据时代的适应性极强。因此,通过电子证据审查实验室不仅可以培养在校法学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同时也为实务部门提供了一个培养单位内年轻人才的平台,使他们能够更好胜任涉电子数据的业务工作。
撰稿 | 黄雅明
审校 | 陈 婕
排版 | 赵梓彤
摄影 | 毛自荐、赵梓彤、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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