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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时预售收入的纳税调整问题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时预售收入的纳税调整问题
作者: 加入时间:2007-10-31 9:25:35 阅读次数:[396]
问:我公司目前仍然处在预售阶段,预售收入×核定利润率记入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是记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吗?营业税金2006应交 1000万,其中12月份应交200万,2007年1月份交纳,那我的核减数是1000万还是800万呢?

答:
    (1)纳税调减额是与记入纳税调增额的预收收入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2)纳税调减数为1000万。 
税法依据: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所得税处理作了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这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预售收入的当期,不仅要将其并入发生当期的应纳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且要按项目的性质(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或所在地区分别至少按其预售收入的3%、20%、15%和10%在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和上述税金后进入发生当期的损益,并将按上述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作为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处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企业在按会计制度规定将上述预售收入确认为收入实现时,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发生当期的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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